佛山市禅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动工、竣工逾期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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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禅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动工、竣工逾期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促进禅城区土地开发利用,规范土地使用权人的履约行为,依法依约追究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禅城区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为“划拨决定书”)及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为“出让合同”)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动工、竣工逾期处置工作。第二章管理范围及监管主体第三条本办法仅对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供应时,划拨决定书中规定的动工、竣工期限、规划建
2、设要求等事项的履行情况,以及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所约定的动工、竣工期限、规划建设要求的履行事项进行规范。宗地已构成土地闲置情形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相关规定处理,本办法不予规范。第四条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属地镇(街道)、招商、经促、住建、教育、卫生医疗、国有资产管理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就产业引进、投资规模、税收产出、公租房、人才房配建、公共配套设施配建与移交等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监管协议、投资协议等的履行情况,由签订该类协议的相关部门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监管,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属地镇(街道)或相关职能部门未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上述监管协议、投资协议等,但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提出
3、产业投资、税收产出、公租房、人才房配建、公共配套设施配建与移交等相关要求,并纳入出让合同内容的,提出部门为该部分合同条款的监管责任主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对土地使用权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管。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文件对监管主体有其他规定的,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监管主体的,按照政策文件、市、区人民政府的文件执行。第五条自然资源部门为动工、竣工逾期处置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的动工、竣工延期申请,对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的延期因素进行调查,依据延期申请、各单位回馈的调查核实证据等材料形成逾期处置方案后,依本办法及相关议事章程报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联席会议、区人民政府审议,并按区人民政府批
4、复落实执行。第六条属地镇(街道)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的影响其开发建设的相关因素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核实意见书(见附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属地镇(街道)具体承担辖区内宗地动工、竣工履约情况的动态巡查工作。第七条住建、环保、交通、轨道交通、气象、水利、供水、供电、燃气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的影响其开发建设的相关因素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核实意见书(见附件)。第三章动工、竣工申报与动态巡查第八条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动工、竣工主动申报制度,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供应的宗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法律法规、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确定的时限内或项目实际动工、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
5、向自然资源部门申报宗地动工、竣工情况。第九条属地镇(街道)应定期开展辖区内宗地动工、竣工动态巡查工作,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并在每季度末向区自然资源部门报送该季度辖区内宗地动工、竣工情况及相关材料。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积极配合动工、竣工动态巡查工作,不得无故阻拦,或虚报、谎报相关信息。第十条区自然资源部门在收到镇(街道)报送的动工、竣工信息后,应及时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上报。若宗地发生逾期动工、竣工的,区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属地镇(街道)及时、定期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动工、竣工督促函,属地镇(街道)应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及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人未按
6、要求主动申报动工、竣工信息的,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向住建部门通报,住建部门可根据现行的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采取诚信扣分处理。第四章动工、竣工延期申请的提出及动工、竣工期限的确定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人无法按照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确定的时限动工、竣工的,可以按照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确定的动工、竣工时限提前30日向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需在15日内对延期理由进行说明并提供佐证材料。土地使用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或其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区自然资源部门原则上在项目整体竣工前不再受理其动工、竣工延期申请,相关动工、竣工延期申请及违约责任的核定在项目整体竣
7、工后一并办理,但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除外。项目整体竣工后,需办理动工、竣工延期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在项目整体竣工后6个月内提交延期申请。若逾期未提交申请,视作土地使用权人放弃申请动工、竣工延期的权利,区自然资源部门将依据划拨决定书有关规定或出让合同有关约定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土地使用权人提出延期动工申请时宗地已经处于闲置状态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本辖区内出让宗地的动工、竣工期限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住宅类项目土地主导功能为住宅的,地块应当自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确定的交地之日起1年内动工建设,自动工开发期限之日起3年内竣工。(二)商业、办公类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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