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业企业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奖励资金工作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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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工业企业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奖励资金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着眼聚焦制造业绿色化转型,为鼓励引导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实施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以下简称“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促进工业绿色转型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为实现节能改造的实际效果,奖励条件以节能量、减
2、碳量、能源使用效率和绿色化水平为依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标准给予奖励。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条件第三条奖励对象是指采用先进节能降碳技术、工艺和设备,以及可再生能源替代、数字赋能等手段实施并已完成节能改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上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绿色制造名单为准)。第四条节能改造申报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手续齐备;(二)上年度制造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耗量在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耗量在1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三)以申报年为基准,上两个自然年度以来开工并在申报前
3、已完成节能改造,制造业企业实现年节能量100O吨标准煤以上、或减少碳排放2500吨以上、或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最新公布标杆水平,电力热力供应业、采矿业企业实现年节能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减少碳排放7500吨以上。(四)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改造后的节能量、减碳量、能源使用效率可监测、可核算;(五)依法注册登记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六)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第三章奖励资金额度第五条对符合节能改造奖励条件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100
4、万元奖励。第六条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允许申报一项本细则所指的奖励资金,已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改造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第四章申报与审核第七条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年度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申报通知。第八条各级工信部门负责将申报通知及时推送至所辖企业,并组织企业自愿申报,指导企业按照要求编制工业企业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报告),监督企业填报申报企业承诺声明(见附件3),各市(地)工信部门负责汇总形成辖区内符合申报奖励资金条件的汇总表(见附件2),连同申请报告等材料报省工信厅,同时抄送市(地)同级财政部门。第九条省工信厅负责查询企业信用、纳税、营收和法人情
5、况,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按照“免申即享”的原则,由省工信厅确认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直接列入推荐奖励资金名单,无需申报。市地级及以下出台奖励政策的,按相应政策规定执行。第十条省工信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审核对象的节能改造时间、工艺、设备、效果等方面进行现场审核。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报告(见附件5),提出是否满足奖励条件的意见。第十一条省工信厅根据第三方审核结果提出拟推荐节能改造奖励资金企业名单,连同奖励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
6、请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第十二条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拨付奖励资金请示,获批后由省财政厅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省级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
7、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第十五条第三方机构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工信厅要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第十六条对有下列情形的企业,将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二)已获得国家、省级节能改造财政资金支持重复申报的;(三)未兑现承诺或被有关部门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四)近三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的。第六章绩效管理第十七条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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