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伊川县县城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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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伊川县县城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内居民自建房管理,规范居民建房行为,打造良好城市风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伊川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全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城规划区内居民自建房必须按照本办法实施,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伊川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所划定的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自建房的建设管理。所指的规划区即:城关街道
2、办、河滨街道办、水寨镇、彭婆镇、白元镇、白沙镇范围内县城总体规划区域。第四条自建房是指村(居)民个人在原国有(划拨或出让,未能提供出让手续的一律视为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上翻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设自建房(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用土地。县城规划区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五条县城规划区划分为自建房禁建区和限建区(以下简称禁建区和限建区)。禁建区范围:1.土地储备计划覆盖地块,已经列入征收计划或者出让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2.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3.生态保护红线所确定的保护范围。4.河流及
3、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用地范围。5.公路、铁路、车站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范围.6广场、商业中心、公园绿地等县城主要节点周边。7.因城市建设发展经县政府同意列入实行规划控制的范围。禁建区内的村(居)民房屋原则上仅适用修缮,通过自行修缮、申请保障性住房、置换安置房等方式保证居民居住和安全。限建区范围:县城规划区内,禁建区以外的区域均为限建区(含保留村庄)。限建区内的村(居)民房屋可申请原址翻建,但需要按照本办法建房要求建设。在县城规划区内重要道路、河流等周边沿线范围或其他因城市规划管理需要整体控制的区域,涉及村(居)民现有房屋的外立面装修、局部改造、翻建等;必须要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设计等
4、相关要求。第二章相关要求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的伊川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有权对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七条个人建设应当符合伊川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法定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照先规划、后审批、再建设的原则,节约集约用地。不得妨碍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村(居)民建房原则上应当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对城区居民原自建房因影响城市规划或位于城市管控区所有集体土地,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业机构
5、进行评估定价,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由乡镇(街道)组织依法依规对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自然资源局做好收回土地储备。收回的集体土地,一方面用于县城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另一方面依据县城区、各社区(村)的房屋安置需要,给予拨付集中建设居民安置房,以满足居民房屋需求。第八条居民建房的有关要求:(一)建筑层数:县城规划区内所有自建房屋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二)建筑高度:建筑层高和总高度应与相邻建筑相协调,一层建筑总高度控制在3.9米以下;二层建筑总高度7.4米以下;三层建筑总高度控制在10.9米以下。屋脊高度不得超过
6、12米。房屋的挑廊、阳台、楼梯、台阶、坡道以及其他房屋凸出部分不得超出在本户地界,对于沿街面自建房必须报经乡镇(街道)政府规划审批,且符合县城区的整体风貌。(三)正负零控制点:以拟建建筑物周边的道路或所在地周边合理公共空间的中心高度为正负零,室内地坪高度不宜超过正负零高度0.45米;拟建建筑物周边高差较大等特殊情况,正负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正负零位置由所在村(社区)负责落实,乡镇(街道)政府负责监督。(四)建筑退界及间距:建筑退界距离及建筑间距必须征得四邻协商同意,并经村(居)民组、村(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签字盖章同意。对翻建、改造、扩建的自建房屋;沿城市主干道必须退让道路红线10
7、米距离。对于次干道及街坊路的自建房屋,必须符合县城区自建房管理要求及周边房屋整体风貌。(五)建筑形式及色彩: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设计、街景设计等相关规划的要求。(六)建筑消防通道:房屋建设周边有宅间道路或消防道路(包括规划消防道路)的,不允许侵占现状道路(包括地面侵占及地上空间侵占)或消防道路。(七)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必须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及违法建设、违规审批问题的房屋建筑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第三章建房审批第九条县城规划区(限建区)居民自建房原则上不得翻建、改建、扩建,确有房屋需求的要按照自建房
8、管理办法执行;对于需要房屋安置的,将由村(社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把关,县自然资源局依据规划方案,合理选址;提出意见由县政府给予拨付集体土地,取得集中建设安置。居民自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二)影响消防安全的;(三)影响交通(包括影响邻居出入通道)的;(四)影响防洪防汛的;(五)影响城乡供排水、燃气、热力、通讯等地下管线设施及其它城镇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六)占压城市道路或不符合道路退让红线要求的;(七)所申请用地存在权属关系争议的;(八)原有旧房、危房申请加层建设的;(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县城规划区内符合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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