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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桐城市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购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方式,创新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方法,更好的改善农民住居条件,鼓励农民城镇化安置,推动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解决在征地安置过程中安置难、安置慢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并结合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房票制安置办法的规定,联系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购房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原地或者就近建设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政策,将应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以购房安置结算单的形式出具给被征收
2、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购房安置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用于征收安置。购房安置结算单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样式统一制定。第三条城市建设近期规划区内实施旧城改造及园区建设、土地收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经批准实行购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城市规划区外重点项目建设,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购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住建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购房安置销售行为的监管、参与购房安置房源的选定和每日房源的动态更新,市财政部门负责购房安置资金的监管,市发改部门负责购房安置价格的监管,市审计部门负责购房安置资金的审计,公安部门负责配合镇、街道办事处做好应当安置人口
3、认定工作。市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购房安置办法的政策解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结算的审核、购房安置结算单票样模板的制定、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安置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购房安置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协议签订等具体工作。第五条购房安置结算单金额由应安置面积价款、政策规定的补助、提前搬迁奖励、搬迁费、原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等组成。执行购房安置的新实施项目,临时安置费过渡期为6个月,其标准执行桐政办发【2020】3号文件规定,不计入购房安置结算单总额,由征收人在征收时另行支付。第六条征收面积和应安置面积执行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4、的通知(桐政发【2021】2号)文件的规定。(一)被征收户房屋性质、用途、面积认定:每户以持有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土地、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发的原始用地、建房批准手续为依据确认(一户不得拥有两址)。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已经在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建筑且符合具备房屋面积认证条件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委托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召集资规、住建、司法、城管、房改、街道等部门对拟认证的面积进行确认,并在征收区域内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在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但经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予以认可。(二)安置
5、面积:按被征收户在籍常住人口人均建筑面积40Itf安置,以家庭为单位可在每户执行人均40后外自愿增购40m2(一户一人除外,其中:2011f按建筑安装成本价结算,另外20而按综合成本价结算),增购部分计入购房安置结算单总额。有成年子女属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父母必须挂靠一子女,不得单立户增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离婚尚未再婚的,最多可增购40行安置房(其中2011f按综合成本价结算,剩余部分按市场价购置)。1、房屋征收时被征收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经认证后其合法建筑面积由第三方机构按照桐政办发2020)3号文件标准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的结果采取双倍的价格实
6、行货币化一次性补偿;2、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相关文件证明,户口不在当地但在征收区域有房产的经认证后,在150肝以内的,选按其合法的建筑面积按照1:1(征一还一)的原则实行购房安置。认证后超过150行的,对超出的合法建筑部分面积,比照本条(二)、1项实行货币化一次性补偿;3、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符合安置条件但原房屋已灭失、倒塌的可按符合条件的人口予以安置,结算时按综合成本价;4、有房屋在征收区域内但未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必须先认定,经街道、资规、司法、住建、城管、房改等部门联合核查批准(邀请市纪委监委全程监督)后,在所在区域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可比
7、照本条中(二)、1、2、3项对应的安置政策实行。(三)安置人口被征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为应安置人口。应当安置人口以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或者项目建设通告之日为基准日,以先公布的为准,依据公安部门核准的户口认证结果计算。征收安置期限内合法婚姻、合法生育、合法收养的人口应予以认证。经批准后的房屋被分期征收或者被两个以上项目征收的,已享受征地拆迁安置政策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安置房安置的户口不得再享受其他区域的征收补偿安置等待遇。被征收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
8、计入应当安置人口:1、经市政府依法批准已建住宅的,且户口已从农村地区迁入被征收区域的本人、其配偶和子女;2、户口原在征收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和四级(含)以下的士官;3、户口原在征收地,现在校脱产就读的学生;4、户口原在征收地,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5、户口原在征收地,因自理粮、捐资奖励、征地转户、升学农转非等原因转为非农户口户籍,但仍在被征收房屋常住生活的人员;6、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被征收房屋常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7、户口在被征收地或者原在被征收地的本人不具备安置认证条件,其在被征收房屋常住生活,符合农转非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8、其他需要确认情形。前款第2项至第5项可以计算安置人口
9、的人员包括其符合户口认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含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正在服兵役的士兵。本条中所指的本人、配偶和子女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四)不计入应安置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应安置人口:1、寄住、寄养、寄读、死亡后未注销户口以及空挂户口的;2、已享受福利性住房(福利性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房、政府分配的经济适用房)和住房补贴的;3、已经得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或有其他宅基地的;4、在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公布后无正当理由户口迁入的;5、未经被征收区域所在村民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其参与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分配的合法婚入人员;6、其他不符合征收补偿安置人口认定条件的。(五
10、)可增加1个安置人口安置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增加1个安置人口:1、父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父母符合领证条件的未婚独生子女;2、无法定赡养人的鳏寡老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3、父母双亡的未婚孤儿孤女;4、丧偶后未再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5、达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未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6、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正在待产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或者配偶。7、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的(含农转非未婚子女);8、依法结婚未生育的;9、因故失去子女家庭,且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现无子女的。(六)五保户五保人员原则上不实行购房安置。若有旁系亲属继承
11、购房安置的,必须全额退还五保人员已享受的所有国家补助到财政后方可继承。(七)应安置面积单价采取“一事一议,一项目一评估”的模式,按被征收区域政府拟建安置房结合所在区域同类商品房交易均价,按规定选定3家三级资质以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分别评估测算后,采取均值的方式确定应安置面积单价,由各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市资规、住建、财政、发改、司法、房改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应安置面积小于被征收的房屋面积的部分,根据市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主屋所对应的重置价格进行双倍补偿,并计入购房安置结算单金额。对在征收区域内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其他相关文件证明,但房屋已灭失、倒塌的,可按符合条件的人口予以计算安置面积
12、金额。对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相关文件证明,户口不在当地但在征收区域内有房产的,经认证后,征收实际建筑面积小于150r112的,按照1:1计算应安置面积(征一还一);征收实际建筑面积大于150的,按照150后计算应安置面积,超过150行的部分,按主屋对应的重置价格进行双倍补偿并计入购房安置结算单金额。同时可自愿享受40增购。房屋在征收区域内但未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必须先认证,经街道、资规、司法、住建、城管、房改等部门联合核查批准后,在所在区域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可对照本条中上述所对应的条款执行,实行购房安置。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购房安置实行自愿原则。自愿参与购
13、房安置的,报送下列资料到市住建部门进行审查,符合准入条件的,与市住建部门、市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服务中心签订诚信合同备档。(一)参与购房安置的现房或已经办理预售许可且在一年内可以交付的期房。(二)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参与购房安置项目申请书及未销售所有楼盘、楼栋、单元房号等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购房安置的所有楼盘信息及所在楼盘上年度销售均价(含储藏室、车位库,经营性用房等),均应在售楼部现场、征收项目现场和桐城市政府门户网站、桐城市房地产信息网公示,并每天更新安置楼盘的房源信息,中途不得随意涨价,做到全面、准确、及时,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自行销售的房屋,不受价格的限制,不予购房安
14、置结算单结算。第八条购房安置操作流程(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签署和确认购房安置结算单文本。(二)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领取搬迁证明和购房安置结算单。(三)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参与购房安置的商品住房,持购房安置结算单、征收补偿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购房安置结算单结算的相关业务程序。第九条被征收人持购房安置结算单可购买商品住房及配套的储藏室、车库(位)、经营性用房等。其价格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被征收人用购房安置结算单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第十条房屋征
15、收实施单位负责向项目的投资主体申请拨付征收专项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按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同约定时间将购房安置结算单总额分期拨付至该企业开设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市住建局根据桐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拨付。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购房安置结算单时,需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证明、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购房安置结算单、被征收人进房手续等相关资料,按合同约定时间进行结算。第十一条购房安置结算单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12个月;超过12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购房安置结算单自动失效,该被征收人由政府按规定予以安置。购房安置结算单可根据被征收户的需求,在总额范围内分别开具票额,用于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房,不得提现。购房安置结算单实行实名制,不得质押融资、违规套现。被征收人所在户满足拥有一套在桐城市的住房前提下,允许购房安置结算单转让,限转一次。第十二条各相关单位、部门要严格执行文件规定。对弄虚作假、套取征迁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十三条参与购房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市发改、资规、住建等部门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由住建部门终止其参与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偿。第十四条凡参与购房安置结算单购买的商品房及配套的储藏室、车库(位)、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