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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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保障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顺利实施,依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由省、市按1:1比例出资,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全面振兴,聚焦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把企业作为核心载体,支持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省内实现产业化,构建具有龙江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龙江发展新动能。第三条专项围绕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冰雪经济、创意设计、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高
2、端装备、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支持创新水平高、产业带动性强、具有重大突破性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重点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创新创业大赛和“汇智龙江”路演对接优秀成果产业化项目,以及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已支持或拟投资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第四条加强专项顶层设计,采取公开竞争作为项目遴选的基本原则,由省科技厅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南,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遴选申报项目。第二章支持对象与条件第五条专项由企业独立牵头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及其他技术合作企业共同申报。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通过对成果二次定制、装备二次改良、工程二次扩展产生具有新用途、新功能的派生品种或新型产品申报专项
3、项目。第六条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企业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高校、科研院所、其他技术合作企业(包括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办经营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可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合作申报。(二)申报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完备的产业化条件,具备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企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申请财政资金额度。申报企业原则上应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申报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满3年的,依据企业已完成投资或企业融资估值等情况可适当放宽条件。(三)申报企业(合作单位)及项目参加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无科研失信记录。申报企业(合作单位)未被列入经营异
4、常名录。(四)正在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尚未结题的企业不得申报。第七条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已进入中试熟化、试生产及产业化初始阶段(技术创新水平处于6-8级),项目完成时技术创新水平达到12T3级,且必须产生较大经济效益,项目新增销售收入不低于申请财政经费的10倍。技术创新水平等级划分详见附件。(二)不支持无实质性创新内容属于量产能力放大及技术改造的项目和已经成熟的商品化生产项目。第八条专项支持资金一次性拨付,省、市按1.1比例出资,单项支持总额度最低500万元、最高100o万元,由省科技厅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按
5、照项目预算评审核减后的金额确定。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3年,生物医药领域项目实施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5年。第三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九条省科技厅是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政策的牵头组织部门,负责总体任务布局与部署实施,督促和指导市(地)做好项目管理、应由市(地)承担的专项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根据工作需要,省科技厅可委托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开展专项谋划部署、指南编制评估、项目审查评审及实施过程管理、验收与绩效评价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省级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市(地)科技局和受托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项目承担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第十条市(地)科技局的主要职责:(一
6、)负责本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推荐;(二)签署项目合同书并落实约定责任事项;(三)协调项目的实施推进,协调市级财政资金落实,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需解决的问题等;(四)协助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第十一条项目承担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一)项目承担企业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项目申报、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的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二)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实施项目,履行合同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三)按要求提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
7、、科技报告等;(四)配合做好项目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第四章申报与立项第十二条省科技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年度工作部署,聚焦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每年组织编制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并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指南开展评估论证。第十三条项目申报按属地化原则,由市(地)科技局具体负责本地项目的组织受理、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等工作,无异议后报送省科技厅。第十四条省科技厅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具体承担项目申报受理,并按照当年度专项申报指南及通知要求对所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不进入当年度项目评审。第十五条省科技厅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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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 重大 科技成果 产业化 专项 管理 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