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食盐专营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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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附件: 附件1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食盐专营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docx 附件2:裁量权基准.xlsx附件1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食盐专营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食盐专营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依法、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盐专营办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食盐专营领域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守本规则,本规则与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食盐专营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配套使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
2、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四)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
3、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第五条同一办案机关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六条处罚情节分为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一般、从重五种情节。第七条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第八条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第九条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第十条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
4、度。第十一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第十二条一般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一般处罚为超过Ey+(x-y)30%,y+(x-y)70%以下;从轻处罚为Y+(X-Y)3O%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从重处罚为超过Y+(X-Y)70%至法定最高处罚金额。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Y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Y值为零。第十三条违法行为人既有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情形,又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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