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管控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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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仪陇县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管控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管控工作,完善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管理体系,严格控制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管控既指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包括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过程、竣工验收、承接交付等全方位监管;也指对建成交付使用的商业和住宅区、市政公共设施设备和公共区域的监管。第四条建设管控工作应当坚持部门牵头与属地管
2、理相结合,主动整改与强力整治相结合,正面宣传与反面教育相结合,源头管理与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第二章规划第五条建设项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突出规划的层级传导、用途管制和规划实施等要求;坚持先规划、后实施原则,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各类开发建设和管理活动。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在满足相关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房屋建筑设计原则上采用中式坡屋顶,临街凸阳台两端用装饰柱或墙体进行装饰,优化楼栋架空层、构架、天井和露台设计,避免预留违建空间。第七条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建设应当取得
3、行政审批部门许可。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建设需占用公共广场、绿地和城市道路的,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第八条城乡规划、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建筑工程验线核实和竣工规划核实联合审查机制,加强建筑工程过程监管,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需对涉嫌违法的建(构)筑物进行规划核实认定的,应书面函告城乡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规划核实认定情况函复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水利、交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等法律法规的建(构)筑物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并联合处置。第十条城乡规划、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应在审核通过下列规划设计资料后,同步抄送行
4、政执法部门。(一)规划审查方案;(二)建设项目的总平图;(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章建设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办理相关许可的工程项目除外。行政审批、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五方责任主体情况抄送行政执法部门。第十二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审批手续、规划设计条件、文明施工要求、建筑工程质量、五方责任主体到岗履职等情况的监管,每个月对建设项目至少检查一次,建立台账。检查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应督促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制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
5、跟踪复查。建设单位拒绝、虚假整改或野蛮施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要求移交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公安、民政、交通、卫健、教科体、农业、水务等部门以及县属国有企业应加强各自领域内建设项目的监管,主动对接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部门,完善相关手续,规范建设行为,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建设、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检查制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季度对建设项目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拒绝或虚假整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查处。第十四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城乡规划、
6、行政执法、市政园林、人防、消防等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建设工程与规划设计条件不相符合的,竣工联合验收不予通过,相关验收部门应提出明确意见,将未通过原因、整改意见与建议事项清单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涉及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列出明晰的整改清单由建设单位签收。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再申请复验。建设单位拒绝或虚假整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按要求移交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第十五条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业主代表以及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房地产服务中心等部门参加,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建设单位不得将未经承接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物业交付使用,物业公
7、司不得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违规交付使用或承接物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按要求移交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第十六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权责明晰、协同高效、行为规范、信息共享的行政执法衔接协作机制,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一)案件移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收到或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先行核查、固定证据,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经核查基本能认定违法事实、认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自收到或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相关案件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举报投诉材料、有关部门移送函件、现场检查记录和复查记录、图
8、片影像资料,有关检测、检验报告、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并加盖移送行政机关公章。(二)案件办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收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审核案件材料。经审核认为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进入行政处罚程序;移送材料不充分、需补充调查取证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在立案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补充完善证据材料。经审核认为不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条件的,应退回案件材料并附理由依据。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可商请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建联合办案小组查处案件,也可函请行业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因实施行政处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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