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规制方式的思考与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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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格E图期制方式的思考与箍O引言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法律规制是指立法主体通过创制法律规范对其以外的对象进行的调控。因此,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可定义为立法主体通过创制法律规范对格式条款所进行的调控。1我国当下格式条款的规制方式根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归纳总结出订入规制、解释规制与效力规制3种方式;而根据规制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格式条款的规制方式分为立法规制、司法规制、行政规制和社会规制4种规制方式。本文将从后者的分类方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方式展开论述。首先,一切规制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有法可依,而立法主体制定的与格式
2、条款相关的法律条文即为格式条款立法规制的具体体现,是调控格式合同的最基本依据。在强调依法治国的现代社会中,通过立法以明确相关法律规定为格式条款司法规制、行政规制以及社会规制提供完整清晰的评价标准,此为立法规制。其次,在依照具体法律规定下,法院对格式合同进行审查并对其条款做出法律效力判断的规制方法即是司法规制。或者说,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是通过法院对格式合同纠纷的审理,将具体的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否定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效力,保障格式条款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格式条款司法规制的关键就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对格式合同及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再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检查和监督的方式进行规范调整格
3、式合同内容,有效防止和纠正格式合同中潜在不公平条款的方式是为行政规制。在格式条款的规制方式中,行政规制具有较强的主动性,行政主管机关会主动依职权对特定行业使用的合同做出与之情况相适应的规定;或对某些合同的使用提出具体的示范文本,包括事前规制和事后规制,此种主动的行政规制方式基本贯穿格式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最后,随着近年来行业自律、消费者保护组织监督、新闻监督的逐渐兴起,我国逐步形成了初步的社会规制,一定程度上迫使企业在合理使用格式条款时形成被动自觉,其主要表现为消费者组织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利用宣传舆论等方式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对提供格式合同的经营者充分施加压力与威慑,最终达到对格式合同的有效监督
4、。2目前格式条款规制存在的问题社会快速变迁引起的信息爆炸,格式条款本身在处理信息方面具有高效性的优势,使其应用更为广泛。而适用越多其规制方式暴露的问题越多,这些问题表现为以下具体几个方面:2.1规制思维仅局限于私法领域我国目前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制方式仍局限于私法的思维模式,主流观点强调对私权利只能进行有限干预,且许多公权力参与的干预方式在理论与实务界依然不被认可1。有学者认为,私法是意思自治之法,是基于交易方之间的意思表示,不应受第三方进行干涉。诚然,这样的观点有着强大的私法理论支撑,不过随着经济社会飞速发展,格式合同以及格式条款的广泛应用,合同主体已不再局限于特定双方,而是变成提供方与不特定群
5、体之间的抽象性交易,对该类合同,逐渐形成了以行业为主导,提供方制定并由供给需求的市场关系为保障实施的特定交易群体规范,己然严重背离了私法意思自治的理论范畴。基于合同双方地位严重不平等的现实情况,如仍以固有理论自持,那么强势的一方将在这样的保护下不断榨取弱势的一方,不利于对消费者群体的保护。2.2规制方式间缺乏统筹协调目前国家对格式条款的诸个规制方式皆是狭隘地从各规制主体视角进行调控,存在各自为政的情况,在对待格式条款问题上形成“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尴尬局面,没有建立起协调并举、合力对症的规制体系。从立法规制方面看,我国民法典只对格式条款做出了十分概括的规定,实际操作性较差,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海商法保险法中对格式合同的特殊规定,也不能辐射当下各种类型的格式合同及条款,故不将立法规制纳入整体规制体系,结合其他规制方式进行具体和完善,其规制地位与价值很难完全得以体现。而在司法规制中,虽然规制效力具有终极性,但由于被动性、事后性和低效性等缺陷,注定了在规制格式条款方面存在着先天不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在规制格式条款的作用在实践中不明显,且个案判决对其他格式条款的问题缺乏威慑性。在行政规制方面,我国对格式条款主要以事先审查为主,然而审查主体内部存在着严重的保护主义,导致对格式条款事先审查的效果并不理想,且事后规制严重缺乏主动性,以致行政规制整体上处于一种监督不足的状态。由于我国消费者权利意识
7、参差不齐,社会对格式合同规制难以形成充分合力,现实作用尚不明显,社会规制未能得以完全建立,加之社会规制缺乏法律的约束力,有的企业对其视若无物,因此目前仍不足以独立作为一支规制力量。总而言之,格式条款立法规制下未能形成与其他规制需求相配套的法律体系;行政规制与社会规制亦未能有效地弥补司法规制的滞后与被动,响应相应个案判决,以达到强化威慑的作用;行政规制与社会规制二者之间没有在主动性与权威保障等方面进行有效配合。故而每种规制方式的缺漏都没有与其他规制方式之间形成科学配合,进行有效弥补,规制主体间的协调配合缺乏相应制度设计。3格式条款规制不力的内在逻辑格式条款规制难以达到理想效果,本质上是市场经济下
8、经营者群体与消费者群体结构性失衡在个别交易中的客观反映,是市场失灵在格式条款交易领域的具体体现。而格式条款交易领域的市场失灵,又主要来源于消费者的刚性需求下格式条款交易中客观的信息成本和主观的认知局限。3.1 经营者与消费者存在严重的信息壁垒经营者群体与消费者群体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壁垒。市场经济下,商事经营活动具有天然的趋利性,合同提供方会本能地隐藏修饰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约定,加大消费者识别处理信息的难度;此外,消费者处理信息能力不足,信息处理难度的加大更容易导致消费者放弃或部分放弃对相关信息的理解与处理,进而直接导致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上述两种因素的相互结合客观上造成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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