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现场检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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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现场检查指南一、适用范围重庆市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核技术利用单位”)实施辐射安全与防护执法检查。二、职责分工1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执法检查。2 .移动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活动的执法检查由使用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3 .废旧金属熔炼企业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执法检查由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三、执法检查方式和频次执法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可采取查看在线监测数据、查询国家核技术利用监管系统、报送资料审查、电话询问等方式。执法检查频次按照风险大小差异化原则,将核技术利用单位分为一般监管对象,重点监管
2、对象,特殊监管对象,对于不同监管对象规定不同检查频次:1 .一般监管对象:医用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工业11类、In类射线装置利用单位、丙级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场所、销售单位,原则上连续5年内至少检查1次;2 .重点监管对象:固定式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单位、工业加速器利用单位,废旧金属熔炼企业,原则上每年检查1次;3 .乙级以上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场所原则上每2年检查1次.4 .特殊监管对象:移动式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原则每年检查2次。同时,可结合以往监督检查情况,根据各被监管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对相对管理较差的单位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对相对管理较好的单位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于取得辐射安全许
3、可证但未开展相关活动的单位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四、现场执法检查重点内容(一)相关要求。检查人员应配戴个人剂量计、辐射剂量监测仪及其他必要的防护设备。(二)检查要点。1 .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是否变更,如有:变更登记之日20个工作日后是否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是否改变或超出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如有:是否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是否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设施或者场所,如有:是否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如超出:是否办理许可证延续手续。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是否有新建、改建、扩建使用设施或者场所,如有:是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
4、批。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验收,如是:是否向社会公开了验收报告。4 .退役:是否有(I类、11类、In类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场所)场所退役,如有:是否通过退役环评审批/备案,如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退役终态验收,如有:是否向社会公开了验收报告。5 .放射源:是否有放射源进出口,如有:放射源的进出口审批档案是否齐全;是否有放射源的转让,如有:转让审批或备案档案是否齐全;增减放射源是否办理副本增减项;是否有废旧放射源的返回或送贮,如有,返回或送贮备案档案是否齐全。6 .监测:是否每年开展辐射工作区域和环境辐射水平测量,监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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