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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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
2、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具体工作授权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具体工作可授权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
3、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投标监管,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由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要求执行。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可直接发包。第六条各级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授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二)依法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4、和管理,负责受理工程施工招标备案;(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监督执法,依法受理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问题的投诉;(四)对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五)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六)建立管理和运行使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应用数据库;(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工作。第七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
5、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当事人应当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九条评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分为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报价承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一)合理低价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其为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低价,并按竞争规则确定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排序)人。合理低价法适用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二
6、)综合评估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择优量化计分,并将得分最高者推荐为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排序)人。综合评估法主要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或者邀请招标项目。(三)报价承诺法: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确定要约价,要约价应当等于或者小于招标控制价(有最高限价规定的,不得高于最高限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要约价以及综合单价的组成,做出响应要约价的承诺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招标人在合格的承诺报价中随机产生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排序)人。招标人可以邀请公证机构对随机抽取的过程和结果进
7、行公证。报价承诺法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术工程招标项目,工程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须采用报价承诺法评标。上述三个办法具体内容详见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第十条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第二章招标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提出施工招标项目并依法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二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
8、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第十三条工程施工招标的主要程序:(一)招标人确定招标组织形式及前期资料备案;(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三)发布资审文件、招标文件;(四)踏勘现场和答疑;(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六)开标;(七)评标、公示评标结果;(八)定标;(九)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十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四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三)工程资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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