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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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管理一、医院对本院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和考核。执业医师考核合格,经医务科批准后,取得本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资格。二、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院调剂该类处方。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专用处方由医院按原卫生部规定标准和XX省统一的格式印制。四、医师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
2、类精神药品处方。五、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六、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七、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3、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八、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九、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十、医师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十一、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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