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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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在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云南省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21年6月1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电子邮箱:ynzfdcsc。二、电话及传真:087163661963o三、邮寄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7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规划与管理处。附件:云南省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18日云南省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暂
2、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消除“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加快政务数据汇聚、融通、应用,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涉密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
3、件、资料、图表等各类数据,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等。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数据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数据开放,是指政务部门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第四条政务数据共享应当具有合法目的和用途,遵循正当、必要、适度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政务
4、数据共享开放工作,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州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省政府办公厅作为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工作,具体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组织推进。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工作。各州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的统筹管理和政务数据的协调调度等工作。第七条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新建和运行维护的政务信息系统(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除外),
5、按照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促进系统互通、业务协同、数据汇聚、数据共享,凡不符合政务数据共享开放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第八条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应当在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开放平台上进行。省人民政府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开放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第二章政务数据管理第九条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实行目录管理。由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制定全省政务数据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编制指南,定期发布政务数据共享、开放责任清单。各级政务部门应当按照编制指南和责任清单要求,对照本单位职能编制各自的全量政务数据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并报同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上级政务
6、数据主管部门。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在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开放平台上发布。各级政务部门应当对本单位的政务数据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定期进行更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因法律、法规调整或者职能变化需要更新目录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条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信用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由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推进,相关职能部门归集、管理和维护,并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在部门间进行无条件共享。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卫生健康、社会救助、社会信用、生态环保、气象水文、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城乡建设
7、等主题数据,由主要负责的省级行政机关会同相关行政机关归集、管理和维护,并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各州、市人民政府应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归集、管理和维护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数据、主题数据。第十一条政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政务数据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及有关标准规范,及时采集、管理和维护政务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以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获得的政务数据,政务部门不得重复采集。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对本部门共享开放数据设置标识,自然人信息应当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标识,法人及其他组织信息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第三章政务数据共享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务数据依法有序共享,
8、依法保护个人信息。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及时共享政务数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不得拒绝其他部门提出的共享申请。第十四条政务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可以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以按条件提供给有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列入有条件共享类或者不予共享类的政务数据,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依据。第十五条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按照共享目录将共享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的在政务数据共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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