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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XX省XX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事故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记录、调查、处理、统计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事故得到及时的处理,同时能够对员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省XX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工作。3定义无4职责4.1 公司安全、环保、职业健康(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在较大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中,负责配合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4.2 总经理负责向上级
2、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司报告安全事故。4.3 安环部为事故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和参与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贯彻执行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组织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配合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负责各类事故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建档。认真组织事故内部调查,并编写事故调查报告。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的事故调查。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并做好事故善后和生产恢复工作。4.4 行政中心负责依据公司有关外协制度,执行并落实公司的外协决定。负责公司员工工伤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等有关的事故报告、保险理赔等
3、工作,并参与员工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5核心要求5.1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
4、伤,或者100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款“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5.2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在国家确定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基础上,公司将一般事故以下的事故分为重伤事故、轻伤事故、微伤事故、小伤小划事故、轻微火灾事故、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轻微环境污染事故、未遂事故。5.2.1 重伤事故:造成一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或事故实际歇工天数)超过105日的伤害事故。5.2.2 轻伤事故:造成一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或事故实际歇工天数)105日以下和10日及以上的伤害事故,或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事故。5.2.3 微伤事故:造成一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或事故实
5、际歇工天数)10日以下的伤害事故,或医疗费用在100O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事故。5.2.4 小伤小划事故:未造成工作日损失或医疗费用在100o元以下的事故。5.2.5 轻微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未超过5000元的燃烧事故。5.2.6 轻微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内,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或引起群众冲突的事件。5.2.7 轻微道路交通事件:交通车辆(含转运叉车)运行中发生的无人员伤害,事件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内的事件。5.2.8 未遂事件:发生了意外事件或意外能量释放,但未发生健康损害、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与环境破坏的事故53事故报告53.1 总体要求:事故
6、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53.2 2对设备(设施)障碍、异常和未遂事件,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发生重伤事故时,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安环部和部门领导,安环部及部门领导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事故处理并同时逐级上报。53.3 轻伤及以下事故的报告程序(1)发生轻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安环部和部门领导报告,并立即对伤者进行救护,需送医院就医的及时联系车辆
7、送医。(2)情况紧急或者遇到无法联系本部门负责人或安环部等特殊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领导(或分管安全的公司领导)报告。5.3.4一般及以上事故的报告程序(1)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安环部及部门领导报告,安环部及部门领导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事故处理并同时逐级上报。总经理于1小时内向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领导(或分管安全的公司领导)和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3)领导小组应组织安环部会同相关人员成立事故内部调查组,根据事故等级参与、配合地方政府组织的调查组实施事故调查。5.3.5报告事故应当
8、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53.6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53.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I)报告事故时间超过规定时限;(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情况等内容遗漏未报;(3)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情况等内容遗漏未报;(4)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53.8 故调查处理53.
9、8.1 故发生后,当班领导、值班人员应当立即进行现场处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汇报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第一时间到现场有序组织施救、抢险,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53.8.2 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对受伤害人员进行盲目抢救和护理。公司应当承担事故救援、险情处置、善后处理和调查处理等必要费用。53.8.3 环部人员(包括节假日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53.8.4 故发生后,如符合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相应应急救援预案。(1)事故单位和现场处置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
10、证据。(2)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现场抢救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图并详实标注和全面记录,采取摄影、摄像等措施,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53.8.5 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险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事故抢险救援中可能发生更大危险或者造成更大损失的,抢险救援现场主要指挥人员在听取专家意见后,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抢险救援。53.8.6 故调查组(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由政府或行业监管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政府部门及公司的要求,做好事故调查的配合工作。(2)除上述事故外的轻伤
11、以上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调查。(3)所属各部门发生轻伤及以下事故,由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调查完成后以书面形式向安环部递交事故调查报告(从事故发生至递交事故调查报告,原则上时间不得超过一周)。(4)上述规定的事故,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公司或者安环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53.8.7 司应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一般由公司领导、生产部、技术部、安环部派人组成。53.8.8 故调查组组长由总经理或者分管安全副总负责人担任。事故调查组实行事故调查组责任制。53.8.9 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53.8.10 故调查组
12、应履行下列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类别、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53.8.11 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有关部门和个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故调查组应当为其保密。53.8.12 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并应当配合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53.8.13 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
13、报告;53.8.14 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隶属关系等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类别、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53.8.15 故责任可以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前述各类责任从重到轻的原则分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一般责任。(I)持危险作业许可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危险作业许可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2)因管理不善,职工
14、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53.8.16 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53.8.17 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对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做出结论性意见。53.9 故批复与处理53.9.1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按下列规定进行批复:(1)由集团公司组织的调查报告,由集团总裁批复。(2)公司组织的事故调查报告,由公司总经理批复。(3)安环部组织的事故调查报告,由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批复。(4)小伤小划的事故分析处理,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自行确认。53.9.2 故调查批复应在
15、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后15日内完成。事故调查直接批复给相应单位和事故调查组有关成员。53.9.3 查结束后,主管部门应按照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认真整改落实,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53.9.4 行政中心负责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及工伤保险条例,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伤亡严重程度的鉴定,同时进行相应的赔偿处理。53.9.6 故处理后,安环部应将事故详情、原因和处理结果以最有效的形式在本公司职工中通报,使公司员工能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53.9.7 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如因特殊情况,政府安监部门同意延期的事故处理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80天。53.10 结案归档与统计53.10.1 处理结案后,安环部应建立事故档案,并记入台帐(包括事故台账和未遂事件台账)。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查考。53.10.2 统计情况制定和修改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53.1153.11.1 部根据掌握的事故情况,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并按规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53.11.2 度内,对事故救援、抢救、处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经核实后由公司按相关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