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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清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日常管理,规范社会化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应急基础2019)117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应急基础(2021)96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23)46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社
2、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评价、检测、检验、培训、检查、咨询、评审、评估等技术、管理服务的各类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本管理规定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中介机构,并在该中介机构有效延续缴纳养老保险三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培训等服务活动,以及市应急管理局和属地镇街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中介机构监管坚持规范管理与培育发展并重的原则,鼓励中介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各种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培训等服务。第五条市应急管理局和镇街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培训等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及其
3、从业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各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第六条各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培训等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市应急管理局将依法予以处置。第二章资质管理与登记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与承接服务业务相匹配的专职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能力、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程序、服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和工作人员档案等。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电话
4、等事项。第八条开展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行为中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在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时确保资质条件。第九条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机构,服务机构必须是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具有专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或中级及以上工程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从事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服务的,应该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工程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国家安全评价师、国家注册消防师不得少于总工程师人数的80%o第十条实行中介机构执业告知登记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技
5、术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应主动告知市应急管理局及委托人所在地镇街应急管理中心。中介机构进行执业告知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简介;(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乐清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评估表(附件D;(四)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五)中介机构技术人员社保证明;(六)乐清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技术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七)乐清市社会化服务机构技术人员登记表(附件3)、学历、职称、相应资格证书、荣誉证书、聘任证书及相关学历、水平证明文件等复印件;(八)内部资产管理清单;(九)乐清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承诺书(附件4);(十)外省中介机构在省应急管理厅的备案证明材料;(
6、十一)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服务机构所提供的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上述情况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内容报市应急管理局。第十一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将本单位基本情况通过工业企业安全在线录入浙江省社会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第十二条市应急管理局在局微信公众号乐清应急守护向社会公布各类中介机构名单和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安全服务活动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管理、专业技术、宣传教育、其他安全等服务活动,客
7、观、如实地反映服务项目的安全事项,并对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双方单位名称及地址;服务的内容、方式、频次和要求;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和方式;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及其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原则,企业及服务机构均不得在服务合同中设置免除本单位法定安全生产职责的条款。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被服务项目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中介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的同时,应向委托人发放乐清市中介机构服务情况反馈表(企业)(附件5)。第十五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培训等
8、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服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三)重大事故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四)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五)非法转包项目;(六)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七)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八)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九)提供、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十)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服务报告、原始记录、证明等材料上签名;(十一)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十二)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
9、更改或者简化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十三)专职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中介机构从业;(十四)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活动;(十五)拒绝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十六)不遵守服务时限要求,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技术服务报告、整改确认意见等;(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应急管理部门、镇街应急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和承揽业务。第十七条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服务过程控制,保证技术服务报告客观准确。技术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查、采样等活动时,应拍照(摄影)、记录留证。若发现重大隐患、企
10、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服务机构应将具体情况反馈至镇街(功能区)应急中心(安监所),镇街(功能区)应急中心(安监所)应协调组织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后,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再次指导企业整改问题隐患,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第十八条建立每季业务工作情况报备制度,中介机构每季业务开展情况应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备,报备内容要于3、6、9、12月20日前要以电子稿的形式,向乐清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乐清市社会化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统计表(附件6)o同时,要与委托人合同签订10天内向属地镇街应急管理中心报备。第十九条规范安全服务收费行为,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的人员、项目、程序、收费参考标准等,服务收费应当与服务内容
11、、难度、频次、时间等相匹配。除国家物价部门另有规定外,对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安全服务行业,收费应实行市场调节价,但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低价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或相互串通、操纵服务价格。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市应急管理局对中介机构实行分类监管,监管总牵头工作由局基础一科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需要取得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其日常监管按照证后监管的要求由相应职能科室承担;培训机构监管由承担培训业务的科室承担;安全咨询、检查、标准化评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由承担隐患排查、标准化建设相应业务的科室承担。第二十一条建立定期抽查制度。根据报备情况,建立健全中介机构评价、检测、评估、鉴定等结果的定期抽
12、查审核机制,对业务报备情况、出具的报告情况、相关审查意见与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差距较大的,或委托人提出异议的,市应急管理局将着重组织力量开展审核,核查属实的责令立即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第二十二条建立年度例会制度。每年度举行中介机构例会,例会应由中介机构负责人参加,其他人不得代替参会。例会主要学习传达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和文件精神;开展业务培训;交流中介机构年度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安排部署下一步的工作等。第二十三条建立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根据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基本信息、服务合同和记录录入等情况,评定在乐中介机构的信用等
13、级,每季组织评定一次,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评定结果录入在“工业企业安全在线系统”并在局微信公众号公示。信用等级评分满分为100分,分别由委托人评定(20分)、镇街应急管理中心评定(30分)、市应急管理局评定(50分)三部分组成。A级为90分(含本数)以上;B级为80(含本数)-89分;C级为60(含本数)-79分;D级为60分以下。委托人评定分值取得方式为: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将乐清市中介机构服务情况反馈表(企业)(附件5)发放给委托人,服务完成后由委托人独立填写乐清市中介机构服务情况反馈表(企业)(附件5),盖章后由辖区应急管理中心交至市应急管理局。镇街应急管理中心评定分值
14、取得方式为:由应急管理中心根据中介机构合同约定落实服务时长、频次等情况开展考评,考评后填报乐清市中介机构服务情况考评表(应急管理中心)(附件7),统一汇总留存后,送市应急管理局基础一科。市应急管理局评定分值取得方式为:根据镇街应急管理中心、企业的考评、反馈情况,以及中介机构工作开展情况、业务报送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赋分后填写乐清市社会化机构分级总评表(附件8)。第二十四条建立诫勉约谈制度。凡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及专家意见,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出具整改意见并要求其限期改正。(一)在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确定为C类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
15、至十九条行为之一的;(三)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报告抽查等监管活动中发现服务报告问题较多的;(四)因在乐业务受到发证机关通报批评的;(五)出具专家意见问题较多或严重错误;(六)应急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安全服务要求需要诫勉谈话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建立一票否决制度。中介机构出现以下任意一项的,一票否决,直接定为D级:(一)对服务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三)重大事故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四)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五)非法转包项目;(六)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七)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八)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九)提供、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十)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服务报告、原始记录、证明等材料上签名;(十一)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第二十六条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开展安全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市应急管理局视情节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抄告其发证机关要求予以处理,或依法依规对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施市场禁入。中介机构在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确定为D类,或一年三次以上受应急管理部门诫勉约谈的,列入“黑名单”,待改正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