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山东省(不含青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20版B款适用交通工程建设行业)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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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不含青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20版B款适用交通工程建设行业)条款(注册编号:C00010830912020091002222)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交通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从事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及相关工作,因发生
2、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从事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及相关工作,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从事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及相关工作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保险人为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或者避免人员伤亡,在紧急抢险救援、事
3、故善后处理和事故鉴定方面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救援人员劳务费用;(二)救援物资、器材、设备、工具的购置、租赁、使用费用;(三)10天(含)以内的与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的从业人员及第三者的疏散费用;(四)清理现场费用;(五)事故鉴定费用。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因存在安全隐患被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
4、擅自从事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发生事故的。其中,局部未停工的不受此限;(二)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单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或者被保险人非法经营的。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风暴潮、冰雹、台风、飓风、海啸、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六)从业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自杀、自
5、伤、醉酒、吸毒或受精神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七)职业病。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二)间接损失;(三)精神损害赔偿,但有法院判决的不在此限;(四)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责任限额和免赔额(率)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其中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包括从业人员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从业人员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限额、第三者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第三者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及每次事故综合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综合
6、费用责任限额不得高于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电更第十一条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为200元,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损失免赔率为损失金额的5%,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二条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以先发生者为准,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备案之时终止。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且最长不超过三年。若至本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限截止后被保险工程仍未完工,本保险将自动延期承保,最长可达180天并不因此加收任何保险费,但被保险人须提前30天通知保险人。如果
7、180天后还需要继续延期,双方将另外协商需加收保险费的额度,最高不得高于1年期保费额度。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第十六条保险人应为被保险人开展至少一次的风险查勘、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服务,协助被保险人进一步做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以及安全
8、生产科技推广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求的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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