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机构入库管理工作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041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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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机构入库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为提升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辅导服务质量,加强我市科技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推动我市高企培育服务机构发展壮大,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建立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机构库,鼓励我市高企培育服务机构“自愿自主”申请入库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指引。一、入库条件(一)在我市注册纳税、为我市企业提供高企认定相关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机构。(二)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稳定的科技服务和管理队伍,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四)有规范的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和程序,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五)经营
2、状况良好;(六)无不良诚信记录。二、入库申请流程(一)自主申报。每年市科技局印发入库通知,科技服务机构自愿自主申报。(二)材料审核。市科技局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三)公示。通过市科技局官网对经审核拟入库科技服务机构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四)审定入库。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在市科技局官网公布入库机构名单。三、入库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如下义务(一)入库服务机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如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范围等方面),应在一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告;(二)入库服务机构在申请入库、动态管理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三)入库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
3、四)积极参与高企服务机构监测评价工作,常态化向市科技局提供服务企业相关信息。四、取消其入库资格的情形(一)入库服务机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如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范围等方面),未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的;(二)入库服务机构在申请入库、动态管理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三)入库服务机构违反相关行业规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四)入库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其中,有上述情形的入库服务机构,从库中移除后,3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入库申请。五、支持措施(一)市科技局每年制定高企服务机构监测评价方案,对入库机构开展高企申报辅导服务进行监测,对评价结果靠前的服务机构给予一定奖励,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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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 高新技术 企业 培育 服务机构 入库 管理工作 指引 公开 征求意见 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