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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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的管理,规范集体收益管理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入市交易产生的土地增值收入按规定扣除土地前期成本和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后获得的收入部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农村集
2、体资产统一管理,分配情况纳入农村“三资”监管平台财务核算,接受集体内部审计、区镇两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管。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松江区行政区域内的街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街镇经济联合社)和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部分的管理、使用、分配。第四条使用范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其入市集体收益部分归街镇集体所有(街镇经济联合社)或村集体所有(村经济合作社),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再投资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本社集体组织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配套设施条件、民生项目等支出,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第五条使用方法农村集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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