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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分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与加强医疗卫生工作的宏观管理,调整与健全三级医疗预防体系,充分合理地利用卫生资源,提高医院科学管理水平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更好地为保障人民健康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医院评审制度。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设施条件、技术建设、医疗服务质量和科学管理的综合评价水平,对专科医院实行分级管理。第三条医院的设置与分级,应在保证城乡医疗卫生网的合理结构和整体功能的原则下,由卫生司法部门按地方政府“区域卫生规划”统一规划确定。第二章医院分级与分等第二条医院按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一级医院:是反向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产品与服务的基层医
2、院、卫生院。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高标准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学、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个体举行的医院的级别,可比照划定。第五条各级医院经过评审,按照医院分级管理质量标准确定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加设特等,共三级十等。第六条在卫生教育部门的规划卫生与指导下,一、二、三级医院之间圣戈当县应建立与建立健全双向转诊制度和逐级技术指导关系。第三章医院评审委员会第七条专科医院评审委员会是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主管机关下,科杨桐从事医院评审的专业性组织。第八条医院评审委员会拆成分为
3、部级评审委员会、省级评审委员会、地(市)级评审常务委员会三级。1 .部级评审委员会,由卫生部组织,负责评审三级特等医院,制订与修订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及实施方案,并对地方机关评审结果进行必要的抽查复核。2 .省级评审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负责评审二、三级甲、乙、丙等医院(包括计划单列市的二、三级医院)。3 .地(市)级评审委员会,由地(市)卫生局组织,负责评审一级甲、乙、丙等医院。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联合会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第九条评审委员会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请有作战经验的第九条医院管理、医学教育、临床、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方面专家各别组成人组成,
4、其成员必须品行、清廉公道、不徇私情,身体健康,能亲自参加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十条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制定工作,建立和完善教育工作制度。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有关廉政建设、勤俭节约的规定。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一条自查申报。各级医院应根据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先行自查,认为符合标准后,填写医院评审申请书一式数份,向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第十二条资格评审委员。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书对医院的申请及时进行初审,确认参加评审的资格。第十四条考核检查。医院委员会评审对医院实行平时有重点项目的抽查和周期评审相结合的考核检查。日常考核结果作为周期评审的一部分。周期性评审时应根据评审标准结合自或进
5、行周报材料进行实地检查,包括听取汇报、与管理人员讨论、全面检查、抽查、回顾性调查、接待院内外来访等方式,最后采取评分或数学模型办法对医院作出综合评价。评审过程中,医院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供所需要的各种真实资料和情况。第十四条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对被评审医院作出级别和等次在的结论,并提出正式报告呈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凡申报三级特等医院者,应先报省级评审委员会通过三级甲等医院的评审,然后由省级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其到部级评审委员会参加三级特等医院的评审。第十五条审批。依据评审委员会的报告依据及评审断言,由相应级别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批准。消防工作医院的审批权如下:1 .三级特等医院,由卫
6、生部审批;2 .二、三级甲、乙、丙等医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3 .一级甲、乙、丙等医院由地(市)卫生局审批。第十六条申请复审。医院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评审结论的正式通知一个月内向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凡要求复审者,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经评审委员会研究组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复审,复审只限一次。第十七条评审费。申请评审(包括复审)的医院,应缴纳评审费。评审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卫生部门报物价部门核定。评审正常税金收入只能用于开展医院评审活动的正常支出。第十八条参评周期。二个评审周期为三年。医院应在评审周期结束前十八个月前提出申请,呈报资料。评审委
7、员会接到申请后,在本评审周期已经结束前三个月完成评审。第五章评审结果第十九条经过评审会的医院,由审批机关发给全国统一格式的证书,直属单位并由发证机关按年度公布评审结果。后才第十四条实行医院分级管理后,医疗收费须牙科按评审结果有所区别。各地可根据国家价格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按医院级别,在近一、一年两周内可先试行对门诊挂号、住院床位收费车资适当拉开档次。具体调整意见和收费国际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物价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各级医院评审委员会卫生与行政部门对存在较多问题的医院应限期改正的意见或对其重新评审,对连续三年不申报评审或不符合基本标准的医院,一律列为等除此以外医院,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管理并根据,予以整顿乃至歇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参加全国医院统一评审的贫困地区,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地区性和实施办法,暂不参加全国统一评审。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医院,按总后卫生部部署实施分级管理与评审。第二十四条国际电信联盟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国家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