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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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试行)为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减少医疗纠纷,便于有关责任人员及科室吸取教训,特制定本制度。一、医疗纠纷责任的认定医院每一季度的首月召开一次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并认定上一季度各案医疗纠纷的性质与程度,最后认定其性质与程度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成员票决(责任人及责任科室成员应回避),以简单多数票为准,相同票数按轻处罚(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有认定的性质、程度案件不参加投票,以该认定为准)。(一)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医疗纠纷性质认定按情节及后果分为可以避免、存在缺陷和不可避免三类。1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
2、纠纷医学会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属于有过错且医院承担责任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认定医护人员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及医院的规章制度等。2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在分析意见中有提出医方存在2不足或缺陷。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3 .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三种免责情形,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是a
3、.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b.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c.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测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d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e.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f.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三种免责情形是a.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b.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c.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因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4、(二)医疗纠纷责任人、责任科室的认定1 .直接实施者本人过错导致患者损害发生的为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但若为执行上级医师(护师)医嘱、指示的,视情节承担责任;过错行为中,岗位职务(或职称)最高者为主要责任人。2 .主要责任人事发时所在的科室为主要责任科室,次要责任人事发时所在的科室为次要责任科室。3.责任科室的科主任、护士长对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区分医疗过错与护理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三)医疗纠纷责任程度的认定1.责任认定权限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室质控小组、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县医疗纠纷调委会、医学会、医疗司法鉴定、法院判决。3 .医疗纠纷经院外权威机构鉴定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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