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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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已经2024年1月31日第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金壮龙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水利部部长:李国英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罗文2024年3月25日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
2、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公平竞争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对拟制定的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进行审查评估的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情形,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不得出台有关政策
3、措施。第四条政策制定机关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政策制定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政策措施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各参与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政策措施负责。第二章审查标准第五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二)为招标人指定投标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三)为招标人指定特定类型的资格审查方法或者评标方法;(四)为招标人指定具体的资格审查标准或者评标标准;(五)为招标人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4、(六)对于已经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电子交易系统,限制招标人自主选择;(七)强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电子认证服务;(八)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特定交易工具;(九)为招标人指定承包商(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或者备选名录等;(十)要求招标人依照本地区创新产品名单、优先采购产品名单等地方性扶持政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十一)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自主权的政策措施。第六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对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经营主体在参与投标活动前取得行政许可;(二)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
5、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三)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四)要求经营主体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五)要求经营主体取得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六)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投标的政策措施。第七条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在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中设置以下内容:(一)根据经营主体取得业绩的区域设置差异性得分;(二)根据经营主体的所有制形式设置差异性得分;(三)根据经营主体投标产品的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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