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横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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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修改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横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引言:本次公司法的修改,一个重要的亮点便是引入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从而为横向人格否认提供了法源,有利于规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维护良好的商业秩序。在横向人格否认应用越发广泛的当下,有必要了解横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和构成。本文借此契机,结合现有的案例和规范,详细论述横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历程和构成要件,以期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权利。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施行。本次公司法的修改事项众多,包括法人制度、登记事项、公司运行和退出的组织规则、公司出资制度
2、等,其中一个重要亮点是引入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重要基础,也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此种原则的确立对于公司制度的发展有重要意义,能够避免股东资产被公司债务无界限的波及。但是,不可避免地存在部分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利用这一基本原则逃避债务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要求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中正式引入了“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2005修订)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
3、文也沿用至今。但是,实践中随着经济的发展,滥用法人独立人格的情形越加复杂和隐蔽。尤其是集团公司中,关联公司之间互相拆借资金、混用人员等情景越发常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现实应用中面临诸多疑问和挑战。相应地,为应对实际情况的变化,相应的规则也在同步演进。各级司法机关在案例中逐渐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等纳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责任主体中。此次公司法的修改,也正式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引入了成文法之中。本文以此次修改为契机,对横向人格否认制度进行详细的分析。卓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演进与横向人格否认的纳入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肇始于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除第二十条第三款外,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
4、(2005修订)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此确立,并且相关条文也保留发展至今。但是在最初的一段时间内,由于该条文尚缺乏具体的适用制度,因此多数法院对此持谨慎态度。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在该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川交工贸公司与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人格混同。一是三个公司人员混同。三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员亦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川交工贸公司的人
5、事任免存在由川交机械公司决定的情形。二是三个公司业务混同。三个公司实际经营中均涉及工程机械相关业务,经销过程中存在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的情形;对外进行宣传时信息混同。三是三个公司财务混同。三个公司使用共同账户,以王永礼的签字作为具体用款依据,对其中的资金及支配无法证明已作区分;三个公司与徐工机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业绩、账务及返利均计算在川交工贸公司名下。三公司人格混同的状况,导致了“川交工贸公司承担所有关联公司的债务却无力清偿,又使其他关联公司逃避巨额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最高法通过这一案例,弥补了法律规定的缺陷,引入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并且对人格混同的认定提供了指导。2019年
6、,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九民纪要总结以往的审判工作经验,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与说明,阐明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三种情形并进行了具体阐述,其中第11条【过度支配与控制】第二款明确: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此条明确规
7、定了横向人格否认的情形,但是九民纪要并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因此横向人格否认依然缺乏正式法源的规定。法院在实际案件判决中,有的适用或者参照适用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的条款,有的则会适用民法体系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有的则放弃寻找法条依据,而是直接援引最高院2013年15号指导案例和九民纪要的有关规定进行说理。直至本次2023年公司法的修订,成文法终于正式引入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为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提供了法源基础。贰法人人格否认的分类与横向人格否认的定义法人人
8、格否认可以分为纵向人格否认、横向人格否认及逆向人格否认。纵向人格否认是最通常情形,而逆向人格否认目前尚未得到我国法律制度的确认,仅在少量案例中得以运用。(一)纵向人格否认与逆向人格否认简述纵向人格否认是最常见的情形,即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应要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均是对此情形进行了规定。逆向人格否认是指股东将自身财产转移至公司、造成人格混同,导致股东无力偿还个人债务,此种情形下要求公司为股东的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常见情形是股东面临债务时将个人资产无偿或者低价转让给公司以逃避债务。目前我国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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