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试行)2024-836(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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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ei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UnState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24836号2024年12月16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及其监督检查工作,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4
2、年1月1日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应当依据规范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生产企业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方法(试行)相关要求提出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要求组织实施规范的检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外科植入物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药监械(2024)473号)同时废止。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仍按现有规定进行,企业也可自愿申请规范检查。三、自2024年7月1日起,生产企业申请植入性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和重新注册时,应当按要求提交经检查
3、合格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结果通知书,其他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按现有规定进行。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规范状况的监督检查,对已经通过规范检查的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管。国家局将组织对各地的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实施的各项打算工作,加强学习和宣扬,做好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留意总结阅历,收集规范执行中的有关状况,发觉问题,刚好解决。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刚好反馈国家局医疗器械监管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植入
4、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其次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其次类和第三类有源植入性和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包括无菌和非无菌状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但不适用于组织工程植入物中生物技术组成部分和除齿科种植体外的其他齿科植入物。第三条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并保持其有效性。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生产企业应在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实施风险管理。其次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
5、部门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第五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生产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组织策划并确定产品实现过程,确保满意顾客要求;(三)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四)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并保持记录;(五)指定专人和部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确保相应法律法规在生产企业内部贯彻和执行。第六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状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意法规和顾客要求的意识。第三章资源管理第七条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识医疗器械的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
6、实践阅历,有实力对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推断和处理。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的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问(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免疫学等学问),并具有相应的实践阅历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第八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相应技术和法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学问和实际操作技能。从事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修理人员)均应依据其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平安防护培训。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并维护产品生产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监视和测量装置、仓储场地等基础设施以及工
7、作环境。生产环境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第十条若工作环境条件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对工作环境条件要求的限制程序并形成文件或作业指导书,以监视和限制工作环境条件。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有整齐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四周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生产造成污染。行政区、生活区和协助区的总体布局合理,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厂址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质等污染源的区域。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确定产品生产中避开污染、在相应级别干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空气干净级别不同的干净室(区)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干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相同级别干
8、净室间的压差梯度要合理。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干净室(区)级别设置原则见附录,非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工作环境设置应以对产品质量不产生不利影响为原则。第十三条干净室(区)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的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干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干净室(区)内或相邻干净室(区)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交叉污染。干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当与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当限制在18C28,相对湿度限制在45%65%。第十四条生产厂房应当设置防尘、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干净室(区)的门、窗及平安门应当密闭。干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当便于清洁,能耐受清洗和消毒。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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