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实验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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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实验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南省实施办法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学校负责本校学生的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二章学籍建立第一条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小学不得招收不足6周岁的
2、儿童入学。第二条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建立学籍。第三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一)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享受资助信息。第四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第五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第六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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