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考试处罚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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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考试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严肃性,体现国家职业资格认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考试的须利进行,保障考生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第三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考生(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本规定给予处罚。第二章违反考试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六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扣除该科所得分的30%一50%o(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位
2、的;(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四)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五)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其他规定考试信息的;(六)用规定以外笔答题的。第七条考生在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项考试中均有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所参加工种的考核成绩无效。第七条考生在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项考试中均有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所参加工种的考核成绩无效。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的考试资格,并不准参加下一年度的考试。(一)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二)夹带与考试内客有关资料一或纸条的;(三)接传答案或交换答卷、答题卡的;(四)将考试有关
3、的内容写在自己身体上的;(五)抄袭、旁窥他人答卷、答题卡的;(六)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窥探的;(七)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答题卡的;(八)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九)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十)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的;(十一)将自己姓名、考号涂改成他人的;(十二)有其他舞弊行为的。第九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从下一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考试。(一)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二)不服从管理,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三)伪造证明、证件、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第十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从下一年起三年内不准参加考试。(一)考生由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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