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与REITs相结合必要性与可行性及存在问题与应对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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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l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公募REITs正式启航,为PPP和REITs的结合提供了可能。本文在分析PPP与REITs相结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基础上,对PPP与REITs的结合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性建议。关键词:PPP;REITs;结合;可行性;问题;政策建议自2014年制度层面开始正式推进PPP项目以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陆续出台多项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多次提到要“推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lTS),52020年4月30日,证监会和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推
2、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l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以下简称通知),同时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公开征求意见,正式启动基础设施领域的公募RErrS试点工作,不仅标志着中国公募RElTS制度与市场建设正式拉开帷幕,也为PPP项目与RElTS的结合提供了可能。然而,尽管当前业界对于促进PPP与RElTS相结合的呼声较高,但PPP与REITs各有其特定的发展逻辑和政策导向,PPP与REITs的结合也需要符合各自的内在发展逻辑和政策导向。基于此,本文在分析PPP与REITs相结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基础上,对PPP与REIT
3、s的结合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性建议。一、PPP与REITs相结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作为一种集合不动产、股票和债券特征,能够把不动产转换成具有流动性的证券化工具,REITs在促进资金从供给过剩领域转移至具有充足不动产投资机会领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自2014年制度层面开始正式推进PPP项目以来,全国培育了相当数量的基础设施类PPP项目,其中大部分已经建设完工并逐步进入稳定运营期,为REITs的推行奠定了项目基础。在当前阶段,PPP与REITs的结合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一,REITs能促进PPP项目资产盘活,满足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要求。PPP项目主要聚焦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决
4、定了其具有较强的公益属性,也就意味着社会资本方难以从PPP项目中获得较高的收益回报。要想激发社会资本投资PPP项目热情,就需要解决社会资本投资所形成PPP项目资产的盘活问题。REITs能够通过盘活PPP项目存量资产,促进资金的再投资循环,进而在提高PPP项目落地率的同时,满足社会资本长期稳定回报的要求。第二,RErrS能够为PPP社会资本方提供新的退出渠道。一方面,PPP项目社会资本方可以通过REITs从PPP项目社会资本方转换为REITs投资人,实现股权转移退出,为PPP社会资本方提供新的退出渠道。另一方面,RElTS作为一种股权型产品,在保障社会资本方实现股权转移退出的同时,还不影响政府方
5、在PPP项目上的权利,同时也为各类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选择。第三,PPP与RElTS相结合受到国家政策支持。自2009年北京、上海、天津先后开展RErrS试点工作,拉开RErrS在我国的推广帷幕以来。财政部、证监会以及国家发改委等多部委,陆续出台多项关于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制度文件,其中多次提出要“鼓励各类市场资金投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推动REITs进一步支持传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在制度层面上为推动PPP与RElTS的结合提供了可能性。第四,REITS与PPP具有高度的内在契合性。存量PPP项目中有大量基础设施类PPP项目,属于RElTS的“不动产”投资范畴。同时,REl
6、TS一般通过设立SPV实现风险隔离,与PPP“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相匹配。RElTS强调对项目的运营、对资产的维护以及保值增值,并从项目资产的良好运营中获取合理回报,因而能够带来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设施类PPP项目可借助REITs进行融资,有助于PPP项目减少对传统融资模式的依赖,在投融资上具有契合性。二、PPP与RErrS相结合存在的问题PPP与REITS的结合在当前仍存在较多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从PPP与REITs相结合角度,PPP与RElTs对于主体权责的要求不一致;从PPP角度,PPP项目难以满足RElTS对于底层资产的要求;从RErrS角度,目前尚未出台关于REITs具体税
7、收政策。(一)PPP与RErrS在主体权责认定存在差异PPP模式建立在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基础之上,而REITs突出的是持有人的股权转移。如果基于PPP项目开展REITS业务,就会存在由于社会资本方实现了股权转移,PPP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能否转移,以及转移给谁的问题。一旦项目日常运营出现问题,PPP项目的政府方还会面临是向基金管理人还是项目公司主张权利的问题。根据指引,基金通过ABS和SPV取得底层资产完全所有权或特许经营权,这就不可避免涉及社会资本方权责的转移,这与当前对于PPP的权责认定差别较大。对于这些问题,目前仍未有相关规定出台,这就导致PPP模式与REITs模式在主体权责的认定上存
8、在差异。尽管2017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266号)以及2018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文)中,要求将项目资产所有权、经营权转让给社会资本方,但是,实际操作中PPP项目资产的转让被不同程度地设置了权利限制要求,目前基础设施建设资产权属转让以及经营权转让的具体操作办法,仍然缺少法律法规等细则性依据。(二)PPP与RErrS监管职责划分尚需进一步清晰明确目前由于PPP与REITs结合涉及PPP和RElTs等多个主体,牵扯利益方较多,因此对信息公开的要求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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