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资料]基坑围护工程监理交底[2010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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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坑围护工程监理交底1、认真贯彻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关于施工安全的要求。3、总包单位应将选定的围护施工分包队伍,用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A3)报项目监理部审批。审查同意后,分包单位才方可进场。4、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填写工程开工报审表(AI-1)、基坑支护、挖十.专项方案报审表(2)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报审表(A5T)、施工测量放线报验申请表(A5-2),报项目监理部审批。5、基坑工程的施工必须遵守相关规范,结合当地成熟经验,因地制宜的进行。深基工程施工方案应经主管部门审批或经专家论证。6、基坑工程应贯
2、彻先设计后施工;先支撑后开挖:边施工边监测;边施工边治理的原则。严禁坑边超载,严禁相邻基坑施工不防范相互干扰等做法。7、开始挖土前,应按已批准的基坑方案进行施工,做好基坑四周的排水沟、轻型井点降水,打好沉降、位移监测孔。监测孔打好后要及时收集初始数据。排水沟排水要顺畅,不积水。当发现排水沟开裂时,应及时修补。8、挖土机械的通道布置、挖土顺序、土方驳运及材料的堆放,应以避免引起附近基坑稳定性的不利影响为原则,挖土应遵循“大基坑,小开挖”分层分块对称进行的原则。9、土方开挖不能一次性或局部开挖过深,层高不宜超过1m。当挖至土钉位置时,应立即打上当层土钉,并注意超挖不得大于30CM,分段跳槽开挖长度
3、不得超过15M,相邻层段隔间施工应四天以上。挖到设计标高时应及时封底,最后35CM厚的土层采用人工挖土,并且须边开挖边浇垫层,(特别是沿基坑四周的垫层,须一直浇捣到基坑壁),严禁暴露时间过长。10、基坑四周5M范围内不得堆放重物,不得开重车。挖机在开挖土方时,应切实做好对周围管线及工程桩的保护。11、进入现场的钢管、钢筋、水泥等主材,应用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AIO)报监理审批,并按要求通知监理现场见证取样送检。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用入工程中。12、隐蔽工程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应填写工程报验申请表(A5-3)报监理工程师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隐融。13、现场应备有应急措施的材料和设备,当基坑累计位移超过30CM,或位移速率超过5m/d、或连续三天超过3三d时,应及时与设计联系,尽快采取应急措施。14、当基坑边距坑底高度超过2M时,应及时在基坑四周设置护栏。15、配合挖土机作业人员,应在其作业半径以外工作,当挖土机停止回转并制动后,方可进入作业半径内工作。16、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基坑工程档案,内容应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等方面的有关资料。交底人:承建商:二。一O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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