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公共安全服务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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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景区公共安全服务规定1.1目的1.1.1保障游客和景区财产安全。1.2安全管理要求1.2.1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安全监控系统和安全保卫制度。1.2.2建立防火、防盗、防爆、防拥挤、防踩踏及防地质灾害、防气象灾害、防食品中毒、防传染性疾病的危机处理机制,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理程序。1. 2.3具备大型活动的应急预案和节假日安全预案。1.2.4提供24小时保安服务,及时检查、报告和消除安全隐患。1.2.5有专人进行日常游览秩序监控和景区日常防盗、防爆检查。1. 2.6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和各项安全演练。1.2.7危险地段设置明显的中外文警示标志
2、,防护设施齐备、有效,特殊地段有专人值守。1.2.8涉及安全的特种设备操作、机动车辆驾驶、紧急救援等人员应取得相应岗位证书。1.2.9购买公共安全责任保险,并为景区内的珍贵物品进行安全投保。1.3消防安全服务1.3.1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1. 3.2定期进行消防演习,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1.3.3对安全通道、疏散出口进行例行检查,确保畅通。1.3.4消防标志明显、规范。1.3.5景区内明确划定禁烟区,设置禁烟标志。1.3.6林区、文物保护单位应禁止游客使用明火。1.3.7使用明火、电、气的场所应有严格的安全措施。1.4设施设备安全服务1.4.1重要部位有监视器、防盗门、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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