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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第一条为保证铁路工程质量,建立铁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诚信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信誉评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是指在建设期内对新建、改(扩)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参建施工企业在质量信誉方面定期进行的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联合体中标的施工企业,按照投标承诺,对各自所承担的工程分别进行评价。第四条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规程做好质量管理工作。质量信誉评价不替代正常的质量管理工作。第五条质量信誉评价由建设单位组织。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
2、的项目由铁路局组织评价;部管铁路公司(筹备组)管理的项目由铁路公司(筹备组)组织评价;铁路局为出资人代表的其他合资铁路项目由铁路局组织,统一纳入本局质量信誉评价。第六条质量信誉评价采取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本办法附件1所列的评价内容和标准进行检查和评分。质量信誉评价的评分按平时检查占60%,集中检查占40%的比例计算。第七条平时检查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部门组织监理单位总监和现场设计配合负责人组成检查组,对每项评价指标的检查、扣分必须有两名以上检查组成员签字确认。平时检查一般采用抽查的方式,对所有参建施工企业的抽查频率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2次。对抽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及项目扣分必
3、须经施工企业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并限期进行整改;对施工企业拒签的检查结果应由检查组组长签字确认并注明原因.评价期内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专项执法监察发现的问题,凡符合附件1内容的,项目管理机构应纳入平时检查结果。检查结果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项目管理机构对每次平时检查的结果,己应用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应上网公布,尚未开通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应书面通知所有参建单位。第八条集中检查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一个评价期内原则上进行1次。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项目管理机构、现场总监、设计配合负责人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所管项目按照统一的标准实施集中检查。集中检查的结果,必须有检查组组长
4、、参加检查组的人员以及被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扣分项目应注明理由。铁路局质量信誉评价集中检查由建设管理处牵头组织,客运专线质量信誉评价集中检查由公司(筹备组)质量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联合检查组在对项目实施集中检查的同时,对平时检查的结果进行收集和确认,汇总形成评价结果。评价结果须在完成集中检查后的次日向该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通报。第九条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区域监督站应派员对质量信誉评价活动进行抽查,并对质量信誉评价的组织机构、程序、结果提出独立的评价报告。铁道部适时组织专家或利用专项执法监察等形式,对建设单位的质量信誉评价进行督察。发现评价中存在重大问题的,铁道部将否决该建设单位的
5、评价结果。第十条各建设单位每次质量信誉评价结果(包括各项目评分结果、项目排序、总排序),要在上报3天前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单位和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区域监督站,并分别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将评价结果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区域监督站的评价报告应同期独立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第十-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根据各建设单位的评价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按附件2规定汇总计算出各施工企.业的质量信誉评价结果,排出总名次,并将质量信誉等级依次划分为A、B、C三个类别。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等级和各建设单位上报的评价结果在铁道部交易中心网站公示,5天后正式公布。质量信誉等级划分原则:根
6、据施工企业的得分排序和全路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实际,综合评价为A类的企业不超过6家,C类的企业一般不超过4家,其他企业为B类。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参建施工企业的质量信誉评价档案。集中检查时必须将平时检查结果全部收集归档,建立完整的参建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档案。铁路局建设管理处、部管客专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信誉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三条质量信誉评价只对在建项目进行。对项目已开工但标段内主体工程尚未开工的标段,不参加本项目的质量信誉评价;对已完成工程初验的项目,不参加下期的质量信誉评价。已竣工验收的铁路项目,不参与质量信誉评价。第十四条目前纳入质量信誉评价的范围是以工程局(集团公司)名义签
7、订合同的施工企业。首次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从该标段应参加的第二个质量信誉评价期开始参加评价。第十五条对于在建工程发生质量大事故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施工企业,除对其质量信誉扣分外,还要按照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在建工程发生质量大事故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或因施工质量原因发生三级及以上等级重大安全事故时,负有重要及以上责任的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不得进入A类等级。对已竣工验收的项目因施工质量原因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建既有线项目非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按照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不纳入质量信誉评价范围。第十六条鼓励施工企业积极参与铁路
8、抢险救灾工作。在运营线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情况,对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等做出突出贡献的施工企业,各建设单位将其主要事迹及建议加分值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建设管理司会同部运输、监察局共同确认,按照灾害大小及难易程度等,在质量信誉评价中额外予以加分奖励,奖励分值为14分。各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机构要严格按附件1所列内容进行检查评价,不得将与工程质量无关的其他内容列入评价范围。第十七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在下一个评价期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前、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时,A类施工企业在其参与投标的前3个铁路大中型项目的综合标段(独立划分标段的专业工程和既有线项目影响行车安全的标段除外)投标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
9、先中标(同等条件是指:商务标、技术标文件通过评审;投标报价中含物资价值时,其报价在有效报价范围并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在1.5%之内;投标报价中不含甲供物资价值时,其报价在有效报价范围并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在3%之内)。当两个及以上A类施工企业在优先中标的范围内投同一标段时,报价接近评标基准价的一方中标。第十八条对全路范围内质量信誉评价结果为C类的施工企业,以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后的1个月为整改期。整改期后10日内,C类施工企业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第十九条质量信誉评价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价组织及人员应对评价的结果负责。质量信誉评价工作纳入建设单位年度考核。今后,在质量信誉评价
10、公布后的建设期间或运营过程中,如发现工程实体质量与评价结果有重大偏差,将按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铁道部设立质量信誉评价举报投诉机制,评价组织及人员要自觉接受铁路建设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举报电话:010-51848870,010-51842837(传真);铁道部纪委、驻部监察局举报电话:010-51844279,010-51841289(传真)。第二十一条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区域监督站若发现质量信誉评价违反本办法的,应及时报告铁道部主管部门并在评价报告中反映。发现评价结果与现场实际质量状况严重不符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1、,由铁道部主管部门确认后,实行一票否决,被否决的评价结果不纳入本次质量信誉评价,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建设单位、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铁道部办公厅原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暂行办法(办建设发200552号)废止。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附件1:施工企业信誉评价内容和标准附件2: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排序原则附件1:施工企业信誉评价内容和标准评价内容记分规则及扣分标准备注质量保证体系(25分)有无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2分)有无配置了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2分)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2分)质量责任是否清晰质量保证体系运转监控制度运行是否正常
12、(2分)有无违法分包情况(2分)发现一起,扣2分。人员上岗培训及特殊工种持证情况(2分)每有一人发现不符合要求,扣1分。是否按照设计资料、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现场施工(6分)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的行为,扣5分。人员及主要施工设备履约(25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是否履约(6分)未按投标承诺派出项目经理(扣4分);技术负责人(扣2分)。标书中承诺的其他技术和管理人员是否履约(4分)未按投标承诺上场的,每人次扣1分。主要施工设备是指,标书中明确承诺的与本项目施工工艺有密切联系的主要设备,如混凝土拌和设备、隧道钻孔台车、衬砌台车、装运磴设备、桥墩模板、桩基钻机、路基地基和碾压机
13、械等(15分)根据标段的工程性质,分别制定评分标准。内业资料管理(10分)材料进场检验(3分)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是否按规范标准要求填写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验收资料(2分)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施工安全和检测试验资料(5分)工程实体质量(40分)每发现一起达不到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的情况,扣5分。对一般质量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每项扣10分。对质量大事故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负有全部、主要或重要责任的,扣除20分,负有次要责任的,扣10分附件2: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排序原则1 .当建设单位只有一个项目时,按照附表1进行评分排序。2 .当建设单位有多个项目时,按照各建设项目的排序情况,对本建设单位的所有施工企业进行排序。其排序的原则是:依据各建设项目的评分和排序情况;各建设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排序完成后,必须对施工企业进行公开。3 .建设管理司根据各建设单位的信誉评价结果(包括各项目评分结果、项目排序、总排序),通过加权平均的方式,对全路施工企业进行排序。4 .各建设单位的排序不得出现并列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