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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政府指
2、导价。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具体负责主城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范围内网约车的管理。主城区以外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属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行业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做好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道路资源、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按照自愿自律的原则,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
3、进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四)在服务所在地设立服务机构,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
4、障制度,包括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三)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
5、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六)在服务所在地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信息;(七)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八)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九)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
6、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十)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申请在全市或者主城五区范围内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在主城五区以外的县(市、区)范围内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区域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期限届满拟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许
7、可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为依据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第十二条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
8、要求;(四)持有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4年;(五)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新能源车型,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连续续航里程350千米以上,安全气囊6个以上,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10万元以上;燃油(气)车辆轴距2700毫米以上,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15万元以上;(七)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八)在车身两侧前车门或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侧,喷涂或粘贴明显的运营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九)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分别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9、。申请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且本人名下没有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巡游出租汽车或者网约车。鼓励选用新能源车辆、清洁能源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发展自有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第十三条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三)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四)机动车购置税发票;(五)车辆投保证明;(六)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车辆所有人为其他企业的,还应当提供与网
10、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为由,向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收取不合理费用。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证件的经营区域为昆明市主城五区,主城以外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证件的经营区域为当地。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出具审核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11、部门依据审核意见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依据车辆使用年限确定,最长不超过8年。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一)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的;(二)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三)车辆所有人为企业,该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该自然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四)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或者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更的;(五)网约车车辆不再满足许可条件的其他情
12、形。网约车退出经营的,由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变更车辆所有权或者使用性质的,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证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第十七条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本市户籍或者本市居住证;(二)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Cl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年龄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四)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六)无暴力犯罪记录;(七)经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业资格考试
13、合格;(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可以驾驶网约车。第十九条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注册手续之后,方可上岗服务;退出经营服务的,办理报备注销手续。取得、变更、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备案。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网上联合审核工作机制,推进减证便民,提高审核效率。公安机关负责审核驾驶员犯罪记录、驾驶
14、证、交通违法记录等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服务标准和规程、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学习和业务培训、营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等制度;(二)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接入平台的车辆定期检查、审验、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合格,并
15、建立完整的车辆维修、保养档案;(三)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四)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及时纠正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线上提供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发现车辆相关运营设备发生故障、损坏的,应当在排除故障后方可营运;(五)保证网约车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完好,正常接入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平台数据库向服务所在地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六)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七)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公布计程计价方式,按乘客需要提供电子或纸质发票;(八)承担驾驶员甩客、故意绕道等服务问题的管理责任,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7日内作出答复;(九)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十)根据投诉、举报等情况加强对驾驶员身心健康和资质变化等情况的动态管理。驾驶员存在不宜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驾驶员营运,并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十一)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