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word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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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印发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列举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64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有关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应用,规范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对判定标准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解读(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与设计不一致;解读: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型式有竖井、斜
2、井、斜坡道和平嗣(平巷)或其组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1.1.1条规定: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相互独立、间距不小于30m、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必须均能独自到达地面,且相互之间不能串联衔接;“安全出口与设计不一致”是指矿山实际的安全出口数量少于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 .矿井只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30米,或者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O米且未在此翼设置安全出口;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1条规定: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相互独立、间距不小于30m、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矿体一翼走向
3、长度超过I(X)Om时,此翼应有安全出口。矿体一翼距离安全出口或安全出口的联络巷(如石门巷道)太长,如图1/所示,生产中一旦出现大面积矿岩垮塌导致中间全部线路阻断时,则会导致端部人员无法逃离。但应注意,此处并非要求沿走向长度每超过1000米就应设有一个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而是要求在端部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即可(有设计要求时应按设计设置)。此处的安全出口可以是直达地面的,也可以是通过其他中段连通此翼直达地面的。图1-1矿体翼超过100O米的安全出口设置示意图3 .矿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为竖井且竖井内均未设置梯子间,或者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只有1套提升系统且未设梯子间;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
4、程第6.1.1.3条规定: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应装备2套相互独立的提升系统,或装备1套提升系统并设置梯子间。当矿井的安全出口均为竖井时,至少有一条竖井中应装备梯子间。“主要安全出口”是指矿山井下人员日常工作时使用的安全出口。矿山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全部为竖井时,如果所有井筒内均未设置梯子间,一旦发生电力中断或机械故障难以短时恢复提升时,则会导致井下人员无法自行疏散、撤离,因此应保证至少有一个井筒内设置梯子间。但并非要求所有竖井均应设置梯子间。两套独立的提升系统或1套提升系统设置梯子间,可提高安全出口的可靠性,避免将人员困在井下或罐笼中。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4 .主要
5、生产中段(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1条规定:每个生产水平或中段至少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第6.3.1.4条规定:每个采区或者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主要生产中段(水平)”是指进行运输、出矿、凿岩、充填和回风管理等作业的水平。“采区”是指阶段或开采水平内划分的具有独立生产系统的开采块段。“盘区”是指按回采工艺要求由若干矿块组成的独立回采区段。“矿块”是指在阶段中每隔一定距离,对矿体划分的最小独立回采单元,矿块内可完成
6、掘进、爆破、装矿、运输、卸矿等回采工序。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5 .安全出口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1条规定:安全出口应定期检查,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地下矿山井下环境湿度大,还经常受到回采爆破振动、地压影响。因此,安全出口内的设施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当梯子、踏步破坏程度达到无法行人时,则视为安全出口不畅通。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解读: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包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7、(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严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存在本条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解读:“矿权主体”是指矿山项目的建设单位。不同矿权主体的两座或多座矿山属于不同的生产管理单位,相互贯通后会造成通风系统紊乱、入井人员难以有序管理、作业区相互干扰等风险,一旦发生火灾、突
8、水事故,可能蔓延至相邻矿山。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没有经过整体设计,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擅自贯通,可能导致两个生产系统的通风系统紊乱,引发炮烟中毒和火灾事故。因此,存在本条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四)地下矿山现状图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保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1.10条规定的图纸,或者生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1个月未更新上述图纸;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10条规定,地下矿山应保存相关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含平面和剖面);开拓系统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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