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征.docx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征.docx(26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营与服务第四章控制保护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动轨道交通建设,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建设和运营单位以及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持续发展、智能绿色、安全可靠、规范服务、经济适用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轨道交通安全与
2、发展,协调有关重大事项。轨道交通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与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相关的工作,应当按照规定保障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配套设施建设,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矛盾纠纷化解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含不载客试运行)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含初期运营)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国防动员、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公众参与)公民、法
3、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建设,保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维护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第七条(政策支持)轨道交通属于公益性公用事业,强化财政保障,鼓励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资金。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轨道交通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运营、综合开发给予政策支持。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规划原则和分类)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线路和站点设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疏密有度、便捷高效的原则。第九条(专项规划)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
4、土空间总体规划。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应当与城市空间结构、重大功能区和客运枢纽布局、人口与产业分布、沿线土地开发和更新利用等现状及未来发展相结合,应当确定发展目标、线网规模及布局,提出线路、车辆基地等用地及相关控制要求。轨道交通规划编制应当听取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以及社会各方意见。第十条(规划落实)编制轨道交通所在区域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中线路、车辆基地等建设用地要求。第十一条(规划管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有关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对运营、在建或者轨道交通规划明确的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供电(含变电站、电缆通道)、控制中心、车站
5、(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及其建设影响范围进行规划控制管理。鼓励有条件的轨道交通出入口及附属设施与周边市政通道、建筑等一体化设计注重城市公共空间品质塑造。第十二条(用地调整)经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不得改变其用途、范围。确需改变的,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并征得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的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第十三条(建设规划和建设计划)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依法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根据经批准的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第十四条(建设要求)轨道交通新建、改建、扩建
6、工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轨道交通工程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分段办理建设手续。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第十五条(产权业主义务)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利用相关土地、相邻建(构)筑物或者进行调查、监测、鉴定等,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十六条(建设责任)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依法承担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承担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质量检测、测量等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依法承担质
7、量、安全等相应责任。第十七条(创新激励)鼓励在轨道交通建设中采用技术成熟、经济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稳妥有序扩展创新应用场景,提升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工业化水平。第十八条(安全论证)轨道交通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建设单位报送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风险评估报告。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批复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就运营服务、公共安全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意见。第十九条(第三方监测和检测)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行第三方监测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监测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第三
8、方监测和质量检测、测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监测和检测、测量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工程安全。第二十条(建设应急管理)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各方编制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二十一条(应急处理)轨道交通建设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并向事故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事故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抢险救援。第二十二条(交通组织和土石方弃渣)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住房城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重庆市 轨道交通 条例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