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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提高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编制本预案。1.2 编制依据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自治区实际,对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进一步修订完善。1
2、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1.4 预案体系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是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自治区预案、各盟市预案和自治区直属相关单位专项实施方案。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所辖旗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实施方案、企业“一厂一策应急;痛非实施方案。1.5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底线,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进
3、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全面实施工业、燃煤、机动车、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要素日常监测,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及时分析研判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进一步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水平。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全面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落实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点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有效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
4、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责任、协调联动。明确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有序落实。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区域联动,相关盟市和旗县(市、区)根据区域预警提示信息统一启动应急响应措施。2 .组织指挥体系2.1 自治区组织指挥机构设立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总指挥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担任,副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厅长担任,成员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
5、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厅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分管副厅长兼任。(组织机构、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清单详见附件1.附件2)2.2 盟市、旗县(市、区)组织指挥机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参照自治区组织指挥体系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职责。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3 .预测与预警3.1 预测3.1.1 监测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要素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信息交换共享,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
6、据。3.1.2 预报各级生态环境、气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技术单位每日对未来710天空气质量、气象要素进行预报,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3.1.3 会商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进行联合会商研判,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及时向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建议。当预测可能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时,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提出预警级别建议。3.2 预警3.2.1 预警分级全区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由低级到高级分别为黄色(DI级)、橙色(11级)和红色(I级)预警,分级标准为: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
7、件。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3.2.2 分区管理根据自治区大气污染物传输影响、气象地理特征等情况,设置污染控制区,实行区域统筹管理。区域一:包括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默特右旗,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准格尔旗,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五原县、乌拉特前旗、磴口县。区域二:包括乌海市,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工业园区、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阿拉善盟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骆驼山矿区、棋盘井矿区、黑龙贵
8、矿区。区域三:包括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奈曼旗、库伦旗、开鲁县,赤峰市宁城县、元宝山区、松山区、红山区。区域四:预测或已经达到橙色或红色预警分级标准的3个及以上相邻盟市。3.2.3 预警发布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预警分级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并按照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当监测日AQI已达到预警分级标准,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迅速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因臭氧(03)引发的空气重污染过程,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防护提示,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
9、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局地扬沙、国境外污染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1)自治区级预警。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区域一橙色预警:预测区域内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红色预警:预测区域内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时。区域二橙色预警:预测乌海市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乌海市日AQI150持续72
10、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红色预警:预测乌海市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时。区域三橙色预警:预测区域内赤峰市、通辽市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红色预警:预测区域内赤峰市、通辽市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时。区域四橙色预警:预测相邻3个盟市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相邻2个盟市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红色预警:预测相邻3个盟市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时。当预测或监测到上述1个或多个区
11、域达到黄色预警分级标准时,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相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通报预警提示信息,相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黄色预警。(2)盟市级预警。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当单个盟市预测日AQI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盟市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并执行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当接到生态环境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或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域应急联动预警提示信息时,相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等级和应急响应时间不再依据当地预测预报结果确定。各盟
12、市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及时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旗县(市、区)级预警发布参照盟市级预警要求执行。3.2.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预测发生前后2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当按1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启动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取消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当迅速采取升级措施。3.2.5 预警审批(1)自治区级预警审批。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自
13、治区级预警启动条件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气象局立即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会商结果和预警建议,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报批预警信息。自治区级橙色预警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审批;自治区级红色预警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签发审批;发布自治区级预警解除信息,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授权副主任)审批。(2)盟市级预警审批。盟市级预警发布、预警调整和预警解除的审批权限和发布程序,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4.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分级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In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11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
14、动I级应急响应。4.2 应急响应启动发布自治区级预警时,预警启动范围内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发布盟市级预警时,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4.3 应急响应措施4.3.1 总体要求(1)统一确定应急减排比例。重污染天气In级、11级、I级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S0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应当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各盟市可根据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2)实施
15、清单化分类应急管控。盟市、旗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确保涉气污染源全部纳入应急;朗非清单;应当结合首要污染物控制要求,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不同预警级别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和其他污染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管控措施,分类施治、科学管控。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当以停/限生产线或工序(设备)为主,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3)落实差异化分级应急措施。为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会运行,对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环保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将涉及民生需求的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城市运行保障车辆纳入保障类清单进行保障,防止一刀切。对达到环保绩效A级标准的企业,原则上不强制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达到环保绩效B级标准的企业,减少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污染治理水平低的工业企业,加大停产或限产措施力度,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进一步采取减排措施。原则上不对电厂、居民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企业)等采取停(限)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4)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