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级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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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莫旗直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莫旗直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进一步审核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管理监管企业用工管理及员工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呼伦贝尔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莫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旗委直接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和旗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应遵循控制总量、精简机构,优化结构、精干人员;公开招聘、公平竞争、能上能下;运转高效、降低成本、增加效益原则。第四条企业要在有效压缩管理层级、缩减法
2、人户数、优化组织架构基础上,明确各类别各层级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上岗条件,制定岗位说明书,对标行业标杆企业,编制定主业、定机构、定职能、定员额、定机制、定薪酬“六定”方案,“六定”方案实施动态调整,由企业审核后报出资人审批。第二章总量第五条企业用工总量包括与企业(含各级子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及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第六条企业用工总量以经济效益、主业范围、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为依据,根据“六定”方案科学合理确定。年度用工计划由企业审核后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出资人核准;年度用工计划未经核准不得招聘员工。第七条企业用工总量调整与企业经济效益、主业范围、工资总额等相挂钩,事项分级分类和动态
3、调整,分为增加、不变和缩减三种情况,用工总量调整需报出资人备案同意。第八条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当增加用工总量:(一)新设立公司。(二)主营业务拓展。(三)新增建设项目。(四)其他确需增加用工总量的因素。第九条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用工总量保持不变,用工执行“一出一进”:(一)经济效益下降。(二)工资总额减少。(三)全员劳动生产率不增长。(四)其他不得增加用工总量的因素。第十条企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缩减用工总量,用工执行“出二进一”:(一)法人户数和内设机构减少。(二)主营业务缩减。(三)资本和资产规模明显减少。(四)实际用工人社超过核定编制总数的。(五)其他应缩减用工总量的因
4、素。第三章招聘第H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招聘制度,事项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并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劳动用工机制。第十二条企业必须在用工总量内招聘员工,依据用工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报出资人备案。招聘方案包括:招聘岗位及人数,资格条件、对象范围、方法程序、考试考核内容范围、报名方式、信息发布渠道及组织领导等内容。企业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排他性录用条件,不得降低条件定向招录本企业职工亲属。第十三条企业招聘员工应采取考试方式进行,以下清晰可采取考核方式:(一)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重大可研成果的获得者,属于我旗急需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专业人才。(
5、二)涉密岗位或专业特殊岗位人员。(三)属于急需紧缺专业、岗位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岗位人员。(四)国有企业员工跨企业流动人员。(五)具有公务员或事业编制身份的人员。第十四条企业组织招聘须采取规范的程序:发布信息一受理报名一资格审查一考试(考核)一体检一考察一公示一聘用,信息发布和公示时间一般各不少于5个工作日。(一)招聘信息应当载明招聘单位简介。招聘岗位及人数、资格条件、招聘办法、报名和考试时间、内容和范围,报名方法,体检考察标准等需要说明的事项。(二)企业根据招聘岗位的特点,可分别组织考试或考核,考试(考核)科目与方式应依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考核)内容应是招录岗位所需要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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