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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银行离任审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银行(以下简称“分行”)支行负责人及分行相关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分行下列人员离职或调岗时的离任审计工作:(一)分行支行行长或主持工作的副行长。(二)分行财务部、信息科技部、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投资银行部、业务营运部、风险管理部、资产监控部、消费金融中心、公司业务管理部、同业业务以及分行公司业务部门和业务营销团队等部门负责人。(三)根据管理需要,分行认为有必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其他人员。在本细则中,对上述人员以下简称“被审计人”。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离任审计指对分行拟离任的被审计人在其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的
2、检查与评价。第四条对分行上述被审计人的离任审计由分行法律合规部承担。第五条分行被审计人离任时,必需经过离任审计,且原则上应先审计后离任;对确需先离任后审计的,应由分行同意。第二章离任审计工作程序第六条审计立项分行被审计人离任前,由分行人力资源部向分行法律合规部提交X银行离任审计立项通知书(详见附件1)。分行法律合规部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交的X银行离任审计立项通知书,确定离任审计立项,并组织实施离任审计。第七条组成审计组根据审计任务和对象,法律合规部选定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组长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成员与被审计人之间不得存在利益冲突。人力资源部认为有必要的,可派员参加审计组。法律合规部认为有
3、必要的,可要求分行其他部门派员参加审计组。审计组非法律合规部工作人员在审计期间,应遵守审计人员职业规范。审计组有非法律合规部人员参加时,审计组长应向被审计人说明。被审计人在接到X银行审计通知书(附件2)时,认为审计组人员应当回避的,可向法律合规部负责人提出异议,由法律合规部负责人决定是否调整。第八条发送审计通知由法律合规部发送,要求分行相关部门配合提供离任审计所需材料,并要求被审计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述职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第九条审前准备工作被审计人应按照审计通知要求向审计组提交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分行相关中后台部门应根据通知要求做好审计所需资料的提供工作。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包括但不限
4、于以下内容:(一)被审计人所主管部门的人员和机构基本情况;(二)所主管部门经营目标和经营成果完成情况;(三)规章制度建设和管理措施;(四)内部控制和防范风险情况;(五)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六)业务发展和市场开拓;(七)遵章守纪情况;(八)所主管部门发生的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九)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或失误;(十一)以往内、外部审计或检查问题的整改情况;(十二)遗留未决事项;(十三)对以后工作的建议;(十四)其他应陈述的事项;(十五)述职人及被审计单位声明、承诺。第十条审计内容离任审计应以检查和评价被审计人履职、尽职情况为主,审计内容主要应包括:(一)贯彻执行法
5、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二)重大事项决策情况;(三)经营目标完成和资产质量情况;(四)分支行或部门工作的开展情况;(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落实和风险管理情况;(六)员工管理与绩效考核情况;(七)财务收支及费用管理情况;(八)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以及经责任认定后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九)在分行章程或其他制度规定的范围内,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形成离任审计报告,经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人审核后,发送被审计人征求意见。离任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审计人任职基本情况;(二)任期内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主要经营成果、资产
6、质量情况;(三)被审计人任期内规章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四)任期内贯彻法律、法规和分行规章制度情况及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依法合规经营情况;(五)任期内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六)任期内决策与其他审批事项;(七)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经济、刑事案件或其他违法行为,重大违规违纪问题以及经责任认定后被审计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八)任期内是否涉及重大关联交易及其披露情况;(九)审计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或遗留未决事项;(十)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廉洁从业情况;(十一)审计建议等。第十二条审计意见反馈被审计人在接到离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邮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本人意见。被审计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签署意见的,应在
7、10个工作日内,通知分行法律合规部;超过10个工作日未通知法律合规部的,则视为无异议。对审计报告没有异议的,被审计人应在审计报告的“被审计人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审计报告中的审计事实和结论有异议的,被审计人应明确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审计组应根据被审计人的书面反馈意见,采取查看审计工作底稿、重新审核相关证据以及与被审计人讨论等方式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决定是否采纳被审计人的反馈意见。第十三条出具审计报告对被审计人没有异议且签署意见并签名确认的审计报告,法律合规部将提请用印流程。对被审计人有异议并提交书面反馈意见的,审计组根据被审计人的反馈意见及核实情况,如接受被审计人
8、的反馈意见,应修改报告相关内容;如不接受被审计人的反馈意见,应向被审计人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披露被审计人的反馈意见,及审计组不接受反馈意见的相关理由。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送被审计人签署意见,被审计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经被审计人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的审计报告作为正式审计报告进入发送程序;如被审计人不签字或者签署不同意意见,法律合规部应在征得分行主管行长同意的前提下将其作为正式报告进入发送程序,并在报告中加以说明。离任审计报告原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分行公章,一份由分行人力资源部放入被审计人员档案,一份由法律合规部留档。第十四条审计发现追踪法律合规部对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人所主
9、管部门管理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应按照分行内部审计政策与程序的规范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追踪。第三章离任审计相关方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五条被审计人应在述职报告中客观评价履职、尽职情况,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接受审计组访谈并如实解答。第十六条被审计人有权对审计组人员组成、审计发现、审计结论等提出异议和申辩。审计组应认真对待被审计人提出的异议,并收集相关证据,对可采纳的,要如实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对不采纳的,要向被审计人说明原因。第十七条被审计人应如实提供或督促其主管的部门如实提供审计资料;被审计人主管的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如实提供审计资料。第十八条对不如实提供审计资料,故意阻挠、干扰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
10、的被审计人或部门,审计人员要在审计报告中如实反映。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公正履行审计程序,客观反映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结论,严禁故意夸大或隐瞒、缩小审计发现问题。第二十条离任审计的检查范围仅限于被审计人所应履行职责的范围。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与被审计人职责范围有关联且会影响对被审计人评价的重大问题,审计组可追踪检查。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在审计中如发现被审计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分行规章或制度行为的,审计组长应及时向法律合规部负责人汇报,法律合规部负责人应及时向分行行长报告,以便采取必要的行动。第二十二条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风险隐患或现实
11、损失,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后,进行离任审计。对被审计人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职责而造成重大风险隐患或现实损失的,被审计人应当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离任审计报告提交给人力资源部后,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审计报告及其结论,决定被审计人是否可以按正常程序离任或对已提前离任的被审计人提出采取补救措施的意见。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其他审计程序与规范可按照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政策与程序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除非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定义及术语与分行章程中该等定义或术语的含义相同。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分行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附件:1.X银行离任审计立项通知书2.X银行离任审计报告附件1X银行离任审计立项通知书编号:XX年XX号法律合规部:按照X银行离任审计实施细则的规定,请你部对XX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担任分行XX职务期间的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离任审计。人力资源部年月日附件2X银行离任审计报告报告名称报告编号审计期间审核人内容被审计人意见:被审计人签名:年月日审计人员审计人员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