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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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农民H工资支付保障的实施意见为确保全县农民工工资得到有效支付保障,预防和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各类违法、信访案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农民工是现代化、城镇化过程中的一支新型劳动者大军,他们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但是,近年来,农民工的工资却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个别企业或个人找各种各样的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明显违反社会公理和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涉及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涉及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必
2、须把这项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把思想统一到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建章立制,常抓不懈,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落到实处。二、强化督查、重在预防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知识,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办培训班、送法律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设立投诉热线等形式,提高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诚信度,提升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能力,增强农民工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促进农民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力争做到总承包方、发包方、
3、分包方及农民工人手一份宣传资料,达到先预告知用工主体双方明确自身权利和义务的目的。在每个施工工地悬挂“用工须知,务工须知”两个告示板,告示板上标明负责分片包干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责任部门联络员的联系方式;开通“绿色通道”投诉举报电话,全天侯有人接访答复;确保农民工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究。二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职人员协调各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雇用农民工信息台账。台账包括个人信息、用工手续、工资待遇和发放等情况。定期通报,定期汇总,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做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信息资源共享。三是建立欠薪预警机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早预警、早备案、早介入、早处
4、理”的工作思路,实施地毯式摸排,对隐患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将平时投诉较多、存在问题严重的用人单位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并实施先预面谈方式,做好前期预防工作,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做到提前防范,提前介入,加大追讨欠薪力度。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在建筑方持有“XX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盖章的结清农民工工资证明时,方可办理审验手续,严把农民工工资清欠的最后一道关口。四是开展专项检查。人社部门要定期会同住建、公安、法院、工商、发改、交通、国土、安监、总工会、XX管理委员会、信访局等成员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力争做到每月一次对正在施工的单位或用工
5、企业进行摸底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遏制问题的沉积,防止旧账未清,新帐又欠的现象出现。并在每年X月初召开一次项目经理或开发商工作会议,就安全生产、农民工工资承诺等事宜进行安排部署,同时要在各工程开工时,中秋、国庆两节前,元旦、春节两节前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集中大检查,充分发挥联动机制的作用,集中力量对全县各类用人单位进行检查,专项检查结果要及时通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用人单位及自查阶段存在拖欠问题的用人单位以及现已被投诉挂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逐户检查,不留死角,责任追究到人。人社局要按月收集汇总所在项目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登记表。对恶意拖欠,拖欠金额较大,责任人已难以追究
6、到位的疑难案件要及时向包案领导汇报,集思广益,研究追讨农民工工资措施。对多次引发群体性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黄牌警告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失信的用工企业通过媒体曝光。领导小组要明确目标任务和重点检查对象,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协调,及时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组织专项检查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把检查工作抓紧抓好。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受理调查处理,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重点工程招投标及中标情况以及中标单位向政府递交农民工工资按标准要求,及时兑付的承诺书;(2)中标单位法人代表雇用农民工劳
7、动合同签定及备案情况,以及合同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情况;(3)农民工工资发放标准要求和具体时限;(4)中标单位有无按劳动保障监察要求,建立农民工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台账;(5)中标单位有无非法转包及挂靠施工情况。(6)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由此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7)工程总承包方如果把工程发包、分包给外地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总承包方有义务监督发包方、分包方农民工工资兑现情况,如果发包方、分包方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总承包方负连带责任,如外地发包方、分包方完工撤掩,由总承包方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负全责。五是严格执
8、行工资保证金制度。(1)工程开工必须先预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用人单位,住建、交运、水利、电力、安监、发改、国土等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已开工的项目,由施工许可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施工,在施工单位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批准复工。住建、交运、水利、发改、国土、电力、安监等行政部门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引发群访事件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2)强化工资保证金的追缴措施。施工单位按工程合同总价款5%的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使用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责成工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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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农民工 工资 支付 保障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