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弱势群体倾斜保护:理论证成、内涵要义与实现路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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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字弱势群体倾斜保护:理论证成、内涵要义与实现路径摘要:数字弱势群体倾斜保护是深化数字技术赋能的逻辑使然、推动技术与社会互构的内在要求、落实宪法平等自由规范的应有之义。在全面推进数字中国建设之际,有必要确立数字弱势群体倾斜性保护。以“保护”为落脚点,数字弱势群体倾斜保护内涵包括全过程式倾斜保护、动态区分倾斜保护和最低生存保障。围绕这些内涵要义,在顶层设计层面,我国数字弱势群体倾斜保护宜持复合视角和总体化方法,形成以国家干预为主的保护路径,强调硬法与软法的主次配合,重视数字技术个人拒绝权的保障;在微观适用层面,宜持问题导向思维,将数字弱势群体倾斜保护融入网格治理中,聚焦具体场景查明数字弱势者的真
2、实需求,参酌权益保护紧迫性来确定倾斜保护措施,借由顶层设计和微观适用的循环互动,实现数字弱势群体倾斜保护的可操作化。关键词:数字弱势群体;倾斜保护;数字公正;动态区分保护;个人拒绝权一、问题的提出社会生活数字化给民众带来前所未有的现代性红利,但同时也使得业已存在的“信息鸿沟”转变为“数字鸿沟”,并逐渐向“数字霸权”方向转变。受限于民众在数据获取途径、数据分析能力、数据应用能力等方面的客观差异和数据技术的快速更迭,这份现代性红利很难惠及每一位社会成员,由此催生出数字时代下新型社会弱势群体一一数字弱势群体。目前,国内学界已达共识的是,数字弱势群体有显性与隐性之分1,前者主要指因主体的学习能力、经济
3、情况等因素而在数字时代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群体,尤以老年人和残障人士最为典型;后者主要指囿于主体的数字认识水平、数字资源控制力度等因素而在数字时代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群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适应人民期待和需求,加快信息化服务普及,降低应用成本,为老百姓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信息服务,让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2在推进数字公正之际,忽视数字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和利益诉求,容易导致数字技术和数字劳动的异化,加剧社会撕裂和阶层分化,给全面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带来不利影响。近年来,关于数字弱势群体的研究层见叠出。一是分析数字弱势群体的形成原因。有学者从数字鸿沟角度分析数字弱势群
4、体的产生原因,包括信息技术的非平衡扩散3、需求不强、精力有限与科技恐惧4等。还有学者认为,数字弱势群体现象与主体条件不足、社会环境不佳、政府功能失效有关,主体条件不足包括年老、受教育程度低、贫困等5;社会环境不佳指社会自身的系统性缺陷固化和放大数字科技领域的不平衡6;政府功能失效表现为政策有效性供给不足7和政府信息服务不到位8。二是探寻缓解数字弱势群体现象的方案。有学者立足于法治实践,指出数字弱势群体享有隐私权、知情权、数据权等各项权利,在现有的法律秩序下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法律解释和完善立法来实现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9o另有学者从社会融入的角度切入,呼吁加强政府、社会和企业等主体的协同合
5、作,畅通数字弱势群体社会融入之路10o还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当积极借鉴域外实践经验,将弱势群体的数字权利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任务11,应当积极学习英国、新加坡、新西兰等国的数字包容政策12o综合来看,既有研究从不同视角考察数字弱势群体的形成原因,也对如何应对数字弱势群体问题作了一定程度探讨,为后续数字弱势群体保护研究奠定了基础。然而,这些研究存在一定局限:一是欠缺彳复合研究视角。数字弱势群体形成原因复杂多元,进行数字弱势群体保护离不开政策、法律等多种机制的协力,急需国家、社会等多元主体的共同介入。既有研究视角比较单一,容易造成对数字弱势群体的片面理解,方案难以应对数字技术本身的复杂性。二是欠缺问题
6、导向思维。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强调根据实践需求来发现问题,根据实践结果来检验知识真伪性,观点设想必须有助于实践问题解决,方案设计必须具备实操性。然而,既有研究未深入贯彻问题导向思维,导致内容探讨多停留于现象描述和零碎设想。三是未坚持总体化方法。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整体对各个部分的全面的、决定性的统治地位,是科学原则的支柱13o总体化方法能避免孤立视角导致的研究孤岛化和机械化。截至目前,既有研究未提出具有统筹性、整体性的保护方案,使数字弱势群体保护研究易流于主观恣意。同时,国内数字弱势群体研究似乎已陷入路径依赖状态,多数学者偏好从数字鸿沟切入主题探讨,数字弱势群体保护也因此通常围绕数字红利分享
7、展开。然而,社会利益、个人权利都要借由物质载体呈现出来。目前,数字应用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数字技术应用与社会关系网络高度融合。如果现实个人欠缺基本的数字资源获取能力和数字技术应用能力,那么其不仅无法享受到数字红利,原有的安宁生活还会处处受到掣肘,基本权益会受到变相限制乃至剥夺。质言之,当数字鸿沟开始转变为数字霸权时,”在数字时代里处于弱势地位”与“在数字红利分享里处于弱势地位“俨然是不同概念。因此,当下数字弱势群体研究应当回到群体保护,而不是只停留在数字红利分享层面。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将“数字社会精准化普惠化便捷化取得显著成效”作为2025年数字
8、中国建设的主要目标。值此之际,本文主张在顶层设计和微观适用层面确立数字弱势群体倾斜性保护,并结合数字弱势群体的复杂性设计倾斜保护方案,以期对实务有所裨益。二、数字弱势群体倾斜保护的理论证成我国向来重视战略任务、政策内容和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人本性和法治性,强调用科学理论推进国家建设,在依法治国下推进改革创新。因此,欲在顶层设计层面确立数字弱势群体倾斜保护,离不开技术维度、社会维度和法治维度的理由证成。(一)技术维度:深化数字技术赋能的逻辑使然数据技术的运用过程通常涉及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和技术应用三个基本环节,包含事物数据化和数据事物化这两种方法论的应用。事物数据化就是借助量化思维和工具理性,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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