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占有下的个人所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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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占有下的个人所有摘要: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提出了著名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主张,这一主张对于我们把握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科学内涵有重要的启示作用。事实上,马克思所要重建的个人所有制是以“共同占有”为基础的。不过,这种“共同占有”既不是建立在劳动所有意义下的“共同占有”,也绝非一种资本主义所有意义下的“共同占有”。劳动所有虽然依靠个人劳动实现了“共同占有”向“个人所有”的过渡,但这种“共同占有”只是一种预设,从来没有变为现实。资本主义所有虽然使“共同占有”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现实,但却以资本家剥削广大劳动者为代价。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所要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则是建立在真正的“共同占有”基础之上的,
2、这种“共同占有”是生产和劳动高度社会化的“共同占有”,是真正的“社会所有”。也正因为如此,这种重建的个人所有制才能真正体现每个个人的自由和特殊个性。关键词:共同占有;“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劳动所有;资本主义所有;社会所有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提出了著名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主张,即“在共同占有(Gemeinbesitzs)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IasindividuelleEigentum),1874,2。长期以来,马克思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主张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李济广等学者甚至整理了学界关于这一主张的四种解读方式,即“个人财产”说、“个人所有权”说、“个人所有”
3、说和“个人所有制说3。不得不说,以往的这些探讨深化了人们对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一主张的理解。其实,学者们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句话的争论不只是为了探讨翻译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这句话去进一步探究马克思关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科学设想。在笔者看来,真正理解马克思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主张,不仅要把握马克思所说的“所有”(EigentUm)的含义,还需要将“占有”(BeSitZ)纳入我们的考察范围之中。毕竟,从前后文来看,马克思是要求在“共同占有”的基础上来“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874o另外,马克思本人也十分关注“占有”和“所有”的差异。比如,作为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基础的“共同占有”
4、,按照韩立新等学者的考证,马克思一开始用的是“共同所有”一词,而到了后来马克思才将其修改为“共同占有”4o当然,除了概念辨析外,我们还需要自觉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野和方法,通过考察劳动所有、资本主义所有和共产主义社会下“共同占有”的不同表现来进一步把握马克思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科学设想。一、“占有”与“所有”之辨关于“占有”和“所有”的关系,我们以往或者是关注“所有”而忽视了“占有”,或者是认为“占有”和“所有”并无根本差异。但是,这两个词在法学中是明确区分开来的。德国民法典将“占有”和“所有权”归为“物权法”之中,认为“占有”和“所有权”都是在讨论一种“物权”。不过,在德国民法典中“
5、占有”和“所有权”并非一致。关于“占有”的定义,据其第854条的规定,“占有”强调的是“对该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力”;至于“所有权”的概念,虽然在法典中没有明确的说法,但根据第903条的规定不难发现,所有权更强调“随意处置”和“排除他人的一切干涉”5o因此,从德国民法典中不难看出,“所有”其实较之“占有”更强调人对物的专属性和排他性,而“占有”则更强调对物的事实上的使用和支配。事实上,除了法学之外,“占有”和“所有”的概念差异也引起了以康德、黑格尔等人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家的重视。康德曾把“占有”(Besitz)定义为“使用的可能性的一般主观条件”,进而把“占有”区分为“感性的占有”和“理性的占有
6、“6252o在康德那里,“感性的占有”只是一种“持有”,并不能说明对物享有“所有权”;而“理性的占有”则是处于一种法权状态,在这种意义下,这种“占有”本质上就是“所有”。黑格尔的看法则更为复杂,他在法哲学原理中曾把“所有权”规定为“直接占有”“使用”和“转让”三个环节770o这似乎给人一种错觉,即黑格尔仅仅将“占有”视为“所有”的一个环节。但实际上,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也十分强调“占有”的独立地位。比如,在法哲学原理第40节,他直接指出“占有,就是所有权”;在第65节,黑格尔更是具体说明了“直接占有”“使用”和“转让”三个环节都是一种“占有”754,83o换言之,在黑格尔那里,“占有”较之“所
7、有”是有独立地位的,是贯穿在“直接占有”“使用”和“转让”造三个环节之中的。而关于“占有”和“所有”的差异在拉里贝那里则表述得更为清晰,他在为蒲鲁东的什么是所有权一书所写的序言中明确指出了“占有”和“所有”的区别。拉里贝指出,“所有”作为一种权利“是完整的、绝对的、永久的、可以转移的”,而“占有”则是一种“事实现象”,个体可以在保留“所有权”的同时将“占有”权出让给他人8。而这也意味着,如果所有人不提出反证,个人可以因为对某物的长期占有而成为所有者。毕竟,在公众面前,占有者是以所有人的面貌出现的,该个人可以凭借时效成为所有人。综上不难发现,我们虽然在法学中将“占有”视为一种使用,强调“所有”才
8、是最完善的物权,但不少人也开始强调“占有”的独特性,认为应该重视“占有”的重要作用。在概念上大致了解“占有”和“所有”的差别,可帮助我们准确把握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笔者将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考察劳动所有意义下的“共同占有”和资本主义所有意义下的“共同占有”的问题和困境,并基于此展望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下的“共同占有”的真正内涵,分析马克思为何要在“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二、劳动所有意义下的“共同占有”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并非孤立地考察资本主义社会,他也同样关注资本主义的历史起源。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私有制起源于“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解体”1872。因而,为了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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