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一般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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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为一般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引言公司法人为法律拟制人格,对外进行任何民事活动,必然涉及代理,即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特别授权的工作人员,对外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相应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但由于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授权工作人员及非授权工作人员、非工作人员,都有可能以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特别在上述代理行为涉及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结合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提供担的特殊要求,主债权合同对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使涉及代理、担保的行为效力有无、合同效力的有无、法律责任大小的认定更为复杂。本文尝试进行梳理和分析一在公司法人为无投资、持股或控制关系的
2、一般债务人,向债权人(第三人)提供担保,涉及担保合同订立、担保决定程序性要求,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与合同无效的关系,承担合同责任还是赔偿责任等一系列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一、公司法人为一般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双重要求根据2018年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结合九民会议纪要第17条,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无效。据此,可以得出:公司对外担保,涉及两个行为效力的审查,即担保合同的订立、担保决定程序的效力。对外而言,担保合同的成立,涉及公司授权代表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
3、提供授权文件,并提供公司作出担保决定的程序性文件,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授权且公司通过合法程序、真实作出担保的决定,则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对内而言,公司因管理不善,或明知他人无权代理而实施代理行为,导致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作出担保决定,公司对此具有过错,应按照合同承担担保责任;或担保合同虽不生效力,但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则按照过错程度的大小,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此外,对外提供担保,应区分公司法人对股东、关联公司、全资子公司等特殊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及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等根据主体性质,无须股东会决议的例外情况。因上述情形,
4、并非本文讨论的主要范国,不再赘述。据此,公司为无投资、持股或控制关系的一般债务人,向第三人担保,债权人作为相对方,应承担双重举证责任,即不仅应举证证明代理人有相应授权,且担保事项经过股东会决议或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一人公司股东的签名等合法程序而作出。二、担保合同的效力审查之一:构成表见代理的条件有代理权则担保合同有效,自不待言。值得更多讨论的是:代理人无代理权,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依然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是否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应从“代理人是否构成具有授权的权利外观表象”、“债权人对授权的信赖是否合理”,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回答。1、构成权利外观表象的具体标准及债权人举证责任一是否构成
5、表见代理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从严,力求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在审判实践中,认定表见事实的存在及相对人的善意无过失应当从严掌握,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法律行为发生的原因、条件、环境、行为人的职业特征、本人的行业特点及惯例、假象的掩蔽程度、相对人对假象的认知能力等多种因素进行审查判断,力求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否则将会对本人极为不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I)2017年9月版第690页观点编号3062、债权人达到合理信赖善意: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授权。无过失:尽到通常情况下的审查义务,即是否具有与订立担保合同相关的授权。3、表见代理的适用条件在相对方有过错的场合,不论该种过错是故意
6、还是过失,不应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I)2017年9月版第691页观点编号307表见代理,虽为无权代理,但对被代理人发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为防止表见代理制度被滥用,造成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失衡,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要求相对人不存在过错。4、不构成表见代理,担保合同成立的前提不存在,不审查有无担保决议程序性事实,更无关乎被代理人的过错,被代理人不承担责任。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不成立。因不构成表见代理,已经对事实作出判断,隐含了价值判断(相对人不善意、有过失,无权利外观),实际上原告债权人未完成举证责任,不涉及公司过错问题的讨论。故,不构
7、成表见代理,担保合同不成立,通常被代理人不可能具有过错,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三、担保合同的效力审查之二:担保决定的合法程序根据公司法第16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由其权力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或决策机构决定的情况下,显然在取得订立担保合同时,债权人负有审查是否具备“股东会决议”等形式文件的义务。故,担保合同的有效,不仅应符合合同有效的一般要件,即是否有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而订立担保合同,还应审查特别要件,即债权人是否有理由相信公司已经履行了合法的担保决定程序。1、如债权人取得“股东会决议”或类似形式文件,使其有理由相信被代理人巳经完成了担保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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