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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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修复、应用等记录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可用于识别、分
2、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市注册从业单位,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外注册从业单位。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第四条(基本原则)信用信息记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及时准确、公开透明、过程留痕,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保护个人隐私,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管理工作,建立贵阳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下称“信用管理系统”),制定信用信息目录,汇
3、集、公开信用信息,督促指导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信息记录管理工作。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监管项目的信用信息记录管理相关工作;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主体及监管项目信用信息的记录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行业自律)本市建筑业相关协会应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管理工作,以行业自律为目的,建立健全行业诚信规则,对成员单位开展信用评价,推动行业信用建设。第七条(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良好信用信息,是
4、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规范从业诚信经营,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群团组织书面表彰奖励,或地市级以上建筑业相关协会重要书面表彰奖励等信息。其中,本市注册从业单位在市外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仅包括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表彰奖励,或省级以上建筑业相关协会重要书面表彰奖励。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认定为责任单位的相关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第八条(归集方式)基本信息,由信用管理系统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业务
5、系统获取,不能获取的由相关从业单位自行录入。良好信用信息由各从业单位填报。涉及本市工程项目的良好信用信息,原则上由监管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其他良好信用信息,企业注册地在本市的由注册地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市外企业入筑开展建筑市场活动产生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由贵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不良信用信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按照“谁产生、谁登记”的原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不良信用信息,由接收信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记录从业单位不良信用信息,有关登记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信用信息相关主体。第九条(信息公开)信用信息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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