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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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贵州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矿山生态历史欠账多、现实矛盾多、投入不足等突出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文件精神,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利用市场化方式是指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社会资本自主投资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第三条本办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构建“政府引导、规划统领、政策扶持、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修复新机制。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经
2、济时期遗留或者责任人灭失的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实施矿山生态修复,应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实施主体,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权责。对有责任人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由责任人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第二章职责要求第五条坚持“省规划、市审批、县实施”的原则,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编制全省矿山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确定利用市场化方式实施的矿山生态修复名录,出台相关技术要求等。新申请纳入矿山生态修复名录的矿山,需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含专家审查意见及专家名单)、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文件、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相关资料。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拟定
3、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本年度拟安排项目)报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专家对县级人民政府申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将审查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负责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开展项目实施,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矿山现状核查,摸清矿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合法性等,完善历史遗留矿山台帐。组织编制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能源、应急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经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申报意见后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项目实施方案获批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完成后
4、,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初步验收。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历史遗留矿山和正在开采矿山的废弃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和开发潜力、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矿山地质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修复适宜性等,尊重土地权利人意见,结合生态功能修复和后续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等需求,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水则水、宜留则留原则,合理确定矿区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优化国土利用格局,为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创造条件。第七条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项目审查审批,按照适宜性原则科学设置社会资本参与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对未通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不予批准。第三章政策支持第八条对已有
5、因采矿塌陷确实无法恢复原用途的农用地,经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核实并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报自然资源部核定后,可以变更为其他类型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涉及耕地的据实统筹进行核减,其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规定进行调整补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耕地核减不免除造成塌陷责任人的法定应尽义务。第九条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可由地方政府整体修复,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后,以公开竞争方式整体或分宗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也可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出让(出租)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按照相关用途最长年限确定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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