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事务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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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副懵寿瞌Bli鹦辍药品国祥骊吸化t媪心监第七维管勤法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事务费的使用,发挥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事务专项资金的作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2)34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事务经费”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下拨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抽验,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药品能力建设、药品执法装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安全评价、药品安全审评、认证、药品专项检查以及其他药品项目资金。药品监督抽验是指根据国家、省
2、局下达的抽验计划,对药品进行抽验的工作。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监督抽验分为抽样购样和检验两部分。抽验经费划分由省药品监管局根据每个部分工作的需要确定。接受药品监督抽验经费的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正确使用。第三条药品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省级药品监管专项工作、日常药品监管事务工作和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及国家安排药品监管任务需配套补助等支出。第四条药品专项资金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确保药品安全服务项目任务完成。第五条“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事务经费”执行期限为长期。第六条药品专项资金的拨付和发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上级
3、下达资金指标文件或本级预算安排通知之日起,应在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资金下达预算文件(分配方案、文件、通知),在30个工作日内与财政部门协调拨付资金。第七条属于补助市、县支出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在编制年初预算时应细化分配到市和县。第八条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事务经费”的单位需在会计账簿中设置单独账页核算专项经费的拨入和使用。第九条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安全监督抽验的部门(处室)牵头拟定药品安全监督抽验管理流程制度。第十条药品安全监管抽验专项资金上的拨付,省财政厅下达部门预算后30日内,由省药监局负责药品安全监督抽验部门,提出当年具体实施方案,报省药品监管局党组审核通过。实际拨款
4、时,由省药品监管局的牵头业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任务,按照部门预算的规定,提出具体拨款单位、金额,经省药品监管局分管局长、局长审核同意,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其他药品安全监管事务经费的使用,按照省财政厅批复预算执行。第十一条具体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支付方式、财务处理1.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1 1)“药品监督抽验项目”、“化妆品监督抽验项目”、“药品应急管理事务项目”,由省药品监管局牵头处室(部门)负责在省财政部门下达预算30日内,拟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报省药品监管局局党组会议审议后实施。2 2)“其他药品监管事务”项目,由需要使用资金的处室(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审批程序(50万元以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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