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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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贵州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V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程的补助资金,以及生态修复工程的调
2、查、勘查、设计、监理和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规划统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逐步形成“资金统筹整合、社会资本参与、部门协同推进、综合治理修复”的工作格局。第四条市县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应按要求使用好专项资金,同时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有关意见,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具有全省性、跨区域或者影响较大的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第二章资金使用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共同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分配建议方案审核和资金拨付,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指导
3、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具体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年度工作任务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完成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申请、组织实施及使用管理,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设定、开展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工作。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二)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程;(三)实施历史遗留矿山或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四)其他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相关的支出。第七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二)弥补企业
4、亏损;(三)修建楼堂馆所;(四)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五)其他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无关的支出。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用于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程的资金采取项目法方式分配;用于历史遗留矿山或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方式分配。(一)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择优确定具体项目。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建立全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库,专项资金重点安排储备库中项目,未纳入的原则上不予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坚持工程目标不降低原则进行调整。项目实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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