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继承(3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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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分割继承(30篇)财产分割继承(精选30篇)财产分割继承篇1甲方(遗赠人):乙方(受赠人):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其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二、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医疗补助费元(可以约定其他费用)。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
2、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如果连续三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六、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年月0财产分割继承篇2甲方:,一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O乙方:,一年一月一日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O丙方:,一年一月一日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O甲方系乙方、丙方父亲,乙方、丙方系兄弟关系,为避免将来产生纠纷,就房产事项三方作出如下约定:一、房产情况:1、属于甲方的位于的房产,由乙方及其配偶于年月出资元(大
3、写:)进行翻建,占地平方米,房屋面积:元平方米。(以下简称44号房)2、属于甲方的位于的房产,此宅基地由甲方及其配偶赡养伯父合法继承取得,由丙方于年月出资元(大写:)进行翻建,占地平方米,房屋面积:元平方米。(以下简称42号房)二、权利义务:1、本协议第一项所提的44号房,经三方确认,归乙方及其配偶所有;2、本协议第一项所提的42号房,经三方确认,归丙方所有;3、乙丙双方承诺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少提供一间卧室供甲方及其配偶终身居住,并且提供厨房及卫生间供甲方及其配偶终身使用,乙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占有提供给甲方及其配偶的房屋并拒绝甲方以及配偶的使用。4、甲乙丙三方确认,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
4、乙丙三方不存在共同财产,也没有补偿费用需要互相支付。5、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若上述两处房屋或土地将来涉及拆迁、征收等相关事项,所得的补偿款、回迁房的房屋产权归乙丙双方各自所有。若有拆迁、征收等情况发生,为了保障甲方及其配偶的老年生活,乙丙双方承诺至少为甲方及其配偶提供独立住房一套以及每人至少元(大写:元整)的养老金。三、其他约定1、如果乙丙任意一方违反上述约定,需要向甲方承担以下不利后果:违约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人民币(大写:)2、双方均认可,签订本协议内容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向律师咨询了解过中国法律有关规定,也明确签订本协议的法律后果;双方也认可,在签订本协议时身体健康,神智清楚,具备
5、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签订本协议后,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4、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一方认为需要修改,需向另外一方提出修改建议和理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修改,并形成本协议的附件。如未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则原协议继续有效。5、本协议一式叁份,协议各方各执壹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甲方(签字捺印):签署日期:年月0乙方(签字捺印):签署日期:年月0丙方(签字捺印):签署日期:年月0见证人1(签字捺印):见证人2(签字捺印):财产分割继承篇3原告:姚,男,生于1955年6月20日,河北省市_县_乡村农民,住北京市_区_镇村9号,联系电话:135被告:贺,
6、女,生于1956年11月13日,住北京市区_镇_村9号,联系电话:010-案源: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婚姻存续期间房屋租金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北京市区镇村9号院房屋所有权确定产权份额;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之子姚_偿还借款元。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年9月20日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判决书中对北京市区_镇_村9号院内所有房屋所有权以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上述房屋租金收益未作处理。20_年3月1日,原告经别人介绍认识被告,被告当时和儿子及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了其夫遗留的上述院落
7、内的所有房屋,房屋结构为一层24间平房,6间门脸房,院落面积约为666.5平房米。20_年8月28日,原告对上述房屋做了书面保证,约定现在和将来没有权利分被告贺和儿子姚的上述家产。20年12月23日,原被告为了避免上述房屋财产婚后产生纠纷又做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2约定:坐落在北京市区镇村9号院内的全部房屋(指上述房屋结构为一层24间平房,6间门脸房)是被告与前夫姚共有财产。姚在20年8月9日因病去世。该院房屋在被告贺与原告姚结婚后仍归贺与姚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原告对上述院内的所有房屋不享有任何产权份额。20年5月1日后,原告经被告及其儿子、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和被告共同出资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翻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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