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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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州市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9月25日抚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防治措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抚河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抚河流域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抚河流域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本条例所称抚河流域,是指本市境内降雨汇入抚河干流
2、及其支流的水域和陆域。第三条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四条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抚河流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并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所属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辖区内
3、水污染防治工作职责。第五条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林业、城市管理、海事等部门和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宣传,普及水污染防治知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水污染防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水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水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4、鼓励制定水环境保护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鼓励、支持和引导村(居)民、环境保护志愿者和社会组织参与水环境保护活动。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核查处理,并在处理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建立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并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县级区域水污染防治
5、协调合作机制,共享水环境质量、水污染源、突发水污染事故等信息,定期会商水资源利用、污染排放控制等事项,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协调解决跨县级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削减和控制辖区内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县(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
6、公开。第十一条未达到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方案,采取措施按期达标。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方案向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应当列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容。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应当包括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状况和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第十三条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
7、府以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加强应急预案宣传,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演练、评估,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第十四条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四)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影响水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五)责令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水污染事故隐患;(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
8、染的,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拖延。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县(区)人民政府,以县(区)交接断面水质为基准,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因修复和改善抚河流域生态系统而遭受合法权益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依法公开水环境质量、水环境监测、突发水环境事件,以及水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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