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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宿餐饮业服务交易合同书(3篇)住宿餐饮业服务交易合同书(精选3篇)住宿餐饮业服务交易合同书篇1合同编号:甲方(购卡人):乙方(发卡或售卡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服务交易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条款如下:第一条单用途卡类别、适用范围1、类别项目本卡为单用途口储值卡口本卡可消费的项目包括:另行收费项目:o2、使用权限本卡为记名卡,甲方将卡转让他人使用时,口不需要经乙方进行变更登记;需要经乙方进行变更登记。口不需要支付转让手续费;口需要支付转让手续
2、费O转让后,甲方将单用途卡权益自行转让于持卡人。口本卡为不记名卡,可由任何符合条件的持卡人使用。口其他该卡口能与乙方其他优惠促销活动同时使用;口不能与乙方其他优惠促销活动同时使用。3、有效期限口记名卡不设有效期限。口不记名卡有效期限为日。有效期届满后仍有剩余的金额,乙方应当一次性返还或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4、适用范围口仅限单店使用,名称、地址:口连锁门店通用,通用门店名称、地址:第二条金额及支付方式1、购卡数量:_o2、优惠办法:3、实际收费:4、支付方式:口现金口银行卡口支票口支付时间年月日甲方支付款项后,乙方应当按国家规定开具票据。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在购卡前有权了解单用途卡
3、类别、使用范围及权限、购买商品服务项目及价格费用,购卡、充值、补卡、退卡等相关内容信息。乙方售卡时应当向甲方进行详细说明并提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等相关资料,履行提示告知义务。2、甲方应当提供有关自己身份及可能影响合同履行方面的真实信息。乙方应当为甲方有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3、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单用途卡消费时的安全、方便、畅通。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商品服务质量及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时,乙方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4、卡内余额不足支付当次消费的,甲方可以以现金或其他货币资金补足,并一次性享受原有优惠。5、甲方单用途卡因损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可持旧卡向乙方办理换卡手
4、续;单用途卡遗失的,应由甲方本人(或持卡人持有关证件)及时向乙方挂失,乙方应为甲方补办新卡。甲方未及时挂失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6、双方发生对由乙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协议登记表、店堂告示、声明、须知内容理解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相应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乙方的解释。7、乙方应保存购卡人身份信息资料5年以上,保存所提供服务的明细记录至交易关系终止后至少满两年。第四条合同解除1、甲方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卡内金额的,可与乙方协商重新约定单用途卡使用期限及其他相关内容,或由乙方一次性退还甲方单用途卡内全部剩余金额。2、甲方在购买单用途卡后7日内尚未持卡消费的,有权要
5、求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即时办理退卡手续,并一次性返还甲方全部预付费用。3、乙方在单用途卡有效期内出现下列行为,双方协商不成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自甲方提出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甲方单用途卡按享受优惠办法计算的卡内全部剩余金额。(1)擅自提高明确承诺的服务价格;(2)减少承诺的卡内包含项目;(3)明显降低承诺的服务品质;(4)单店关闭、搬迁、转让或停业30日以上的;(5)增加单用途卡使用限制条件的。4、乙方暂停营业的,应提前以店堂告示告知甲方;暂停营业超过30日的,应当在暂停营业15日前以店堂告示和口电话口书式口电子邮件口方式告知甲方。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自甲方提出解除之日
6、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甲方单用途卡按享受优惠办法计算的卡内全部剩余金额。5、乙方因关闭、转让、合并、搬迁需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应在终止兑付日至少30日前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一次性返还单用途卡内全部剩余金额。第五条违约责任1、乙方需要变更单用途卡使用范围、期限、条件或解除、终止合同的,应得到甲方同意。如甲方不同意的,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还甲方单用途卡按享受优惠办法计算的全部剩余金额。2、因甲方原因退卡的,双方协商按以下方式处理:扣除甲方在此之前按原价计算的消费金额,返还卡内金额;口扣除甲方享受优惠幅度后的消费金额,退还卡内余额,甲方承担
7、退卡手续费元。口其他3、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由于不可归责于乙方的第三方侵害等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条其他约定第七条争议解决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口原告住所地口被告住所地口合同签订地口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附则1、未尽事宜,可按照经甲方确认的单用途卡购卡章程等书面文件执行,或由双方以书面形式予以补充。前述书面文件或书面补充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乙方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甲方
8、责任、排除甲方主要权利内容的,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甲方(购卡人):乙方(发卡或售卡企业):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营业执照号码:单用途卡编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经办人: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网址:签约时间: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签约地点:住宿餐饮业服务交易合同书篇2(以下称:“加盟者”或“加盟店”)赞成C公司主导的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C公司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第一条:组织1、C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所有“C公司”登记商标。2、总部适应需要,可
9、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o第二条:加盟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150万日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2、加盟者是位于(商店住所)的商店“C公司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C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
10、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5)要认识作为C公司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第三条:加盟特权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1)依靠使用“C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2)进货“C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3)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4)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5)被选定的商品
11、,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8)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9)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第四条:登记商标的使用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C公司”徽记及商标;2、有关“C公司”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
12、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3)欲做有关“C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3、登记的商标,公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第五条:进货商品1、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2、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3、依据本条款进货的商品所有权在总部(支部),当加盟店结算完货款(即有关票据、支票结算完
13、了)时,转为加盟店所有。但是,在加盟店货款未结算完之前,也可以卖给其他人。在这种情况,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将每天卖掉的商品内容(依据C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七条第1款的营业日报)向总部(支部)报告。第六条: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有关C公司连锁运营的规章第二十七条营业日报提出的义务及该规章中的第二十八条经理业务的委托,由加盟者负担手续费。其规定如下:(1)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15000日元;延迟呈报营业日报的违约金:每天为100o日元。(2)经理业务手续费(包括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个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20_0日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30000日元;法人经营
14、的情况,月额为20_0日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40000日元。第七条:情报管理加盟店为了连锁的利益,在将总部(支部)分析加工的单品及不同部门销售数据灵活用于其他方面时,必须事先得到承诺。第八条:技术指导费作为对总部(支部)的技术指导费,加盟者依照以下计算方式,向总部(支部)交付每一商店每月总销售额的一定比率:销售额比率20_万日元以下部分交1.50%;20_万日元以上3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1.00%;3000万日元以上4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0.75%;4000万日元以上5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0.50%;5000万日元以上部分交0%。第九条:商品手续费有关总部(支部)进货的特定商品,加盟者必
15、须支付合同缔约书中规定费用比率的手续费。第十条:共同宣传费对总部(支部)开展的共同宣传费用,加盟者必须负担每月总销售额的0.2%。第十一条:联机系统机器的设置及其费用负担作为加盟店与总部(支部)之间的订发货及其他信息传递手段,在设置由总部指定的连接计算机终转机的同时,加盟者必须负担连续性交易合同书中规定的使用费。第十二条:特别配送费总部(支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但是,当对因距离远、金额少(或数量少)等进货增大了总部(支部)的负担时,加盟店必须以额外用途为由,负担特别配送费。第十三条:负担特别费用总部(支部)为了加盟店而开展共同活动,或进行指导援助时,加盟店要负担以下费用或手续费。其负担金额是按以下基准由总部决定:(1)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教育培训以及其他共同活动的实际费用,或分担金额;(2)在土地建筑物的买卖或租赁时,对有关物件的调查选定、交涉、合同等的手续费为:交易额的2虬或租赁费的1个月份额;(3)有关商店的新设或装修的手续费:商店选址的市场调查费,每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