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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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前的审核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密或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前,行政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三级审查”,即:一是信息制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查,信息制作完成时初步明确该信息的性质,属于保密的信息要提供相关的依据;
2、二是分管领导审查;三是签发领导审批并明确信息发布人。信息发布人按审批后的指示内容公开。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相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第五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六条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一)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二)未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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