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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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实施方案和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县城区接受义务教育。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随务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法定监护人)在我县城区居住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随迁子女入学享受同城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第二章适用对象第四条在我县工业园区兴办企业或城区经商的自主创
2、业人员的子女。第五条在我县工业园区或城区稳定务工人员的子女。第三章入学条件第六条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在我县工业园区或城区创业、务工时间达一年以上(计算时间至当年8月31日)。第七条自主创业人员子女入学提供以下材料:(一)原籍户口簿,户主为法定监护人。(二)法定监户人非本人父母的,提供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证明书。(S)法定监护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时间至当年8月31日达一年以上)与税务登记证。(四)符合相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实际入住的相关材料。(五)与本地儿童少年入学相同的其它材料(防疫接种证、身份证,下同)。第八条稳定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提供以下材料:(一)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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