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科技成果业务准入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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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气象局办公室文件气办发2018)24号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成果业务准入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推进国家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气党发(2016)67号)和关于增强气象人才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中气党发(2017)25号)等文件精神,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规范气象科技成果业务准入管理,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国气象局科技成果业务准入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办公室2018年8月29日中国气象局科技成果业务准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
2、落实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推进国家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气党发(2016)67号)和关于增强气象人才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中气党发(2017)25号)等文件精神,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促进气象业务的集约化、标准化发展,规范气象科技成果业务准入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面向业务应用开发的系统、平台、仪器、设备、软件,以及尚未形成标准的数据产品、方法、指标等科技成果。业务准入是指科技成果在正式投入业务应用前,评判此项科技成果能否进入业务化应用的过程。第三条气象科技成果业务准入实行中国气象局和省(区、市)气象局两级管理。中国
3、气象局负责应用于国家级业务单位以及适用于全国或区域范围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的准入管理。各省(区、市)气象局负责本地区气象科技成果业务准入工作的管理。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气象局层面的管理,各省(区、市)气象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气象科技成果业务准入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国气象局鼓励自主研发或引进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转化至气象业务中应用。中国气象局各直属业务单位自主研发或引进形成的科技成果,投入业务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笫六条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数值预报系统、数据产品等实行许可管理或另有规定的,遵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中国气象局气象科技成果业务准入实行归口管理,具体组织实施由各职能司根据职责负责。
4、第二章职责第八条科技与气候变化司(以下简称科技司)负责科技成果的认定和登记、管理平台、数据库等的组织建设,协助相关职能司开展科技成果业务准入管理。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负责气象服务、农业气象、人工影响天气等分管领域科技成果业务准入的管理和实施。预报与网络司负责天气预报、气候预测、检验评估、信息技术、数据产品等分管领域科技成果业务准入的管理和实施。综合观测司负责气象仪器装备与观测方法、站网设计与评估、气象探测环境等分管领域科技成果业务准入的管理和实施。计划财务司负责安排科技成果业务准入后的运行经费。第九条中国气象局相关业务领域中试基地承担该领域科技成果业务准入的评估工作,负责撰写科技成果业务准入评
5、估报告,为科技成果业务准入提供决策依据。受业务职能司委托,开展业务准入认证工作。第十条中国气象局相关直属业务单位应做好本单位中试基地建设和运行,充分发挥中试基地在业务准入中的作用,并承担科技成果业务应用的试运行工作,负责撰写科技成果业务试运行技术报告,提出业务应用的意见等。第三章申请及初审第十一条已按规定程序经过认定、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可提交业务化准入申请:(一)在中国气象局中试基地通过业务化评估测试,且该成果满足实际业务需求,能够解决业务中面临的主要技术问题,测试评估结果优于现有技术性能指标,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和开放共享前景。(二)在中国气象局相关直属业务单位通过业务化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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