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岁心梗患者入院第二天死亡市医院因篡改病历被判承担40%责任丨医法汇医疗律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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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岁心梗患者入院第二天死亡,市医院因篡改病历被判承担40%责任I医法汇案情简介患者刘女士(66岁)因出现心悸不适,于下午17时许至市医院急诊内科就诊,经急诊初步诊疗后被送至心血管内科进行住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冠心病、急性冠脉综合征、心律失常等疾病。同时告知患者家属对急性心肌梗死治疗有常规药物治疗、药物溶栓治疗、介入治疗三种治疗方案后,家属选择常规药物治疗,并签署了“急性心肌梗死治疗选择同意书”。之后,医院对患者进行了相应的治疗。次日上午9时许,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心脏骤停。患者死亡后,其家属认为系医疗事故,向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意见为:不构
2、成医疗事故。具体分析意见为:1.患者死亡与使用硝酸甘油无因果关系;2.医方在患者病情变化时观察不仔细,存在不足;3.医方诊疗过程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患方不服向省医学会申请再次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意见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具体意见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无过错,患者死亡是其自身严重疾病急性心肌梗死发展的不良结果。具体分析意见为:1.医方诊断正确,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2.医方使用硝酸甘油等药物,符合医疗原则;3.患者死亡是其本身疾病发展的不良后果,不符合高铁血红蛋白血症的发生条件和特点。之后,患方遂诉至法院,要求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8万余元。法院审理诉讼中,患方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甲司法鉴定中心以“
3、患方对所提供部分病历的真实性存在质疑,鉴定资料不完整,不能满足鉴定条件”为由终止鉴定。随之,市医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乙司法鉴定中心以“因患方对提交的病历材料真实性持有异议”为由不予受理。法院审理查明,市医院在诉讼中分别提交了两份病历,除第二份病历存在部分页缺失、卷内有撕毁痕迹外,两份病历还在入院日期、入院诊断、诊疗(抢救)经过、死亡诊断、医师签名等多处内容存在不同,市医院当庭自认其所提交的第一份病历资料原件已不存在。另外,主治医师王某原在县医院工作,在对患者治疗期间,未办理执业机构变更。一审法院认为,市医院先后提交了患者两份不同的病历,第一份病历原件已不存在,第二份病历既存在篡改的情况,还存在
4、撕毁的情况,故应认为被告存在篡改、撕毁病历的事实,同时患者的主治医师王某在市医院执业未得到主管机关的批准等过错,故市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在诉讼前省、市两级医学会鉴定结论均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同时考虑到患者年龄偏大,自身长期患有多种疾病,以及市医院曾征求患方治疗意见等情形,酌定市医院承担40%的过错责任,判决市医院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医患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简析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是卫生健康工作的核心任务,也是深入推进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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