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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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荣县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机电提灌站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农村机电提灌站提水保灌、抗旱救灾的重要作用,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根据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办法、自贡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办法,结合荣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机电提灌站,是指在荣县行政区域内以机械设备提取天然水和工程水用于农业生产灌溉和农村生活需要的活动的站点。包括水泵、动力设备、供配电设施及控制设备、输水管道、进水闸、引水渠、前池、进水
2、池、出水池、泵房和泄水渠等。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是指对农村机电提灌站设施设备进行建设、维修、养护、报废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持农村机电提灌站设施设备正常发挥设计功能,正常发挥经济社会效益。凡在荣县行政区域从事农村机电提灌站建设管理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机电提灌管理的审批、监督、指导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履行所辖区域内农村机电提灌站管护和安全的属地管理责任。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工作。第四条国家保护农村机电提灌设施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其
3、投资建设的农村机电提灌设施,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置的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无偿调拨农村机电提灌资产。第二章规划审批第五条全县农村机电提灌站发展总体规划由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自规、财政、水务、电力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村机电提灌站规划要综合考虑粮食安全、产业发展、水源情况、属地政府和群众积极性等因素,与先天优势放入地位、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五良“融合宜机建设等相衔接,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第六条农村机电提灌站设计建设坚持科学、安全、节能、环保、高效的原则。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设施,装机
4、容量小于100千瓦的,由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在100千瓦以上的,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新建和改造农村机电提灌站由拟建村组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审核同意上报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全县提灌站建设规划,进入项目库。申请书应包括理由、建设用地、管理措施、动力配套承诺书等内容。第八条在满足有稳定水源、动力配套前提下,结合当地发展需求,考虑轻重缓急,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期内确定机电提灌站建设地,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及项目区概况;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技术措施等;项目设计依据、设计报告及设计图纸;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项目实施管理、建后
5、管护、效益分析(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内容。第九条省、市财政专项投资提灌站项目的实施方案,经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后,报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专家评审通过后,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后方可实施。省级财政投入建设的农村机电提灌站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整合项目投资的提灌站实施方案,按其项目规定进行。第三章设施建设第十条提灌站建设项目应符合各地农村机电提灌站总体建设规划,要进行勘测、设计、施工、验收,实行项目全过程监管,设计、施工单位应分别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林行业农业工程类相关资质、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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